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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知识问答——什么是收益额课税?

录入时间:2001-1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5/2001信息】 答:收益额课税是以纳税人的收益额为征 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按其计税依据不同可分为对纯收益额的课税和对总收益额的课税。 对纯收益额的课税即所得税,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的纯收益额或称所得额,是自然人 或法人在一定时期内,由于从事劳动,经营,投资或向他人转让财产和专利的使用权 等而获得的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之后的金额。所得税按纳税人的不同可分为个人所 得税和法人所得税两大类。对总收益额的课税是与自给、半自给型的农业生产相适应 的税收形式,在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历史上都曾征收过。其计税依据通常是单位土 地面积的农产品产量或农业生产收入总额,在计税时不扣除成本、费用。由于目前我 国的农业生产商品率低,农业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不高,因而对农业 生产一般不是就商品流转、资源占用、收益获得等分别征收资源税、流转税和所得税, 而是根据单位土地面积农作物的常年应产量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征收农业税。农业税 以土地自然条件、肥沃程度等因素作为核定来年应产量和地区差别税率的重要依据, 具有调节土地资源级差收入的作用,它兼有对农业总收益课税和对资源占用课税的性 质。 对总收益额的课税虽以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为计税依据,但其税款的来源也出自于 纳税人的纯收入,税收负担不应超过收入额。否则,课税的结果会使纳税人的生产耗 费得不到补偿而引起生产的萎缩。因此,不管以什么为计税依据,收益额课税的分配 对象应当是纳税人的纯收益额,将来,随着中国农村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产品 商品化的程度和农业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核算水平的提高,对农业生产的现行课税办法 有可能改为对农产品销售收入征收流转税;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占用征收资源税;对 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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