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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知识问答——如何通过建立常设机构来实现物的流动,实施避税?

录入时间:2001-1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5/2001信息】 答:(1)利用常设机构转移货物和劳务。① 利用常设机构转移货物。一个法人在对外投资时,有许多组织形式可供选择。它既可 以建立常设机构,也可以设立子公司。从国际避税的角度上看,设立常设机构具有更 大优势。但是,有些国家并没有规定常设机构可以有哪些免税项目和活动。为了避税, 纳税人就可以把需要储存的或加工的货物转移到对常设机构有免税规定的国家中去。 因为,法人有权在世界各地建立许多常设机构,其中一些常设机构就是专门从事免税 经营活动的。②利用常设机构转移劳务。所谓劳务转移避税方法,是指总机构向常设 机构,或常设机构之间相互提供的,属于按规定不予扣除的劳务支出。例如,一个常 设机构可以代表其总机构提供某些技术上的或管理性的服务、广告宣传以及推销活动 等。总机构也可以为其常设机构提供这类服务。这些转移的劳务支出由于不准许在转 入机构作为费用在资本所得内扣除,从而可能被设在高税国的转出机构加以利用,以 达到避税目的。 (2)利用常设机构转移利息、费用。①利用常设机构转移利息、费用(特许权使用 费)。这里所谓利息是指为使用借入资本,而支付的款项;特许权使用费则是指对使用 专利技术知识的报酬。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支付,诸如使用非专利代专有 知识、技术商业秘密、商誉等所支付的费用。所有这些费用,都可由一个法人的不同 机构支付。但是,常设机构之间或总机构与常设机构之间所做的这种支付,国际上一 般称之为“虚拟”支付;而对第三方的这类支付,称之为“实际”支付。之所以要区 别这两种支付,是因为在“虚拟”支付的情况下,这种支付则允许在其所得中作为费 用扣除。虽然有上述简单的原则,但在实践中,所有这些允许或不允许的扣除,都有 可能被人利用,通过在它的常设机构之间作手脚而达到避税的目的。②利用常设机构 转移管理费用。当一个企业进行国外投资时,它可以有两种选择:组建子公司或设立 常设机构。当它选择了常设机构之后,问题又出现了:常设机构与其它机构之间的管 理费用如何分配?其实,这种管理费用的分配困难,也正是该企业要利用的机会,实现 国际避税。 一个法人的总机构常常设立在其母国,起着管理中心的作用。但这并不是说,该 企业的全部管理活动都集中在总机构。有时为了使常设机构因地制宜,发挥其积极性, 或多或少地给予常设机构一些重要的决策权。当常设机构有了一些自主权之后,它所 发生的管理费用如何与总机构进行合理分配,如果这些常设机构是独立于总机构的, 常设机构不但要承担这笔费用,同时还要求得到相应的利润。对此,有关国家的税务 当局就要调查了解总机构是否发生了或代表国外的常设机构进行管理活动,以及这种 管理活动的代表程度如何,最后确定哪些费用应由国外的常设机构来承担。有些国际 的双边税收协定对此则有具体的规定。例如,瑞士与荷兰之间的条约,就对总机构规 定了一个固定的利润比率,同时,对参与一定管理活动的常设机构也规定了一个“所 得”比率,即常设机构可得10%-20%的“所得”。纳税人就是利用常设机构与总机构 之间的这种费用分配上的复杂关系,寻找机会,实现避税目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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