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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知识问答——关联企业关系如何判断?

录入时间:2001-1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5/2001信息】 答:新税法细则52条对关联企业的判定作 出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掌握没有具体的标准。股权即为所有权,实 际上就是经营管理权,但必须拥有多少股份才能左右企业生产经营?而在购销控制方面, 是企业100%的购或销权,或是50%以上的购或销权被“另一公司、企业所控制”方存 在关联关系、在资金控制方面又如何审核判定呢?一般认为应有一个标准。在股权控 制方面,可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外国合营者投资比例的限定,规定一方直 接或间接拥有另一方股份总和不低于25%的,即可认定双方为关联企业;在购销控制 方面,凡一个年度内企业产品生产所耗用的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量或所生产的产品的销 售量有30%以上受控于另一企业,该另一企业即可被认定为关联企业;在资金控制方 面,可以企业的偿债能力加以限定,即企业向另一企业借入资金与企业实收资本相比, 达50%以上的,两企业即可认定为关联企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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