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新税制纳税知识问答(23)
录入时间:2001-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1信息】 7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和税款缴库期限
是如何规定的?
答:(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
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
的税款,可以实际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
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
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
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预缴,年度终了
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
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72.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有何权利和义务?
答:扣缴义务人是代理个人缴纳所得税的单位或个人,其有权按国家的有关规定
执行扣缴义务,以保证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同时,税法明确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
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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