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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新税制纳税知识问答(23)

录入时间:2001-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1信息】 7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和税款缴库期限 是如何规定的? 答:(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 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 的税款,可以实际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 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 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 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预缴,年度终了 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 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72.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有何权利和义务? 答:扣缴义务人是代理个人缴纳所得税的单位或个人,其有权按国家的有关规定 执行扣缴义务,以保证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同时,税法明确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 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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