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新税制纳税知识问答(24)
录入时间:2001-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1信息】 73.什么是土地增值税?为什么要开征土地
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
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它的性质属于资本利得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房地产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近些年,全国各地房地产交易
的规模在不断扩大。为了使交易公平合理,各级地方政府制定了各种适用于本地区的
法规和管理办法,但都不能实现对房地产行业管理的规范化。由于各地对土地增值税
的征收高低不一,客观上妨碍了土地市场的正常发育。因此,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
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有必要开征土地增值税。
74.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
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纳税人转让房地
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前者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
他收入。计算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的项目有: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75.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怎样规定的?
答: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76.何种情况下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答: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有两种: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77.何种情况下要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征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向税务机关提
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的,土地管理部门、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
税: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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