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新税制纳税知识问答(21)
录入时间:2001-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1信息】 66.与原个人收入调节税相比,新的个人
所得税的计税方法有什么变化?
答:在原有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制度下,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承包和转包收入,
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这四大项收入要合并为综合收入一起计税,并运用累进
税率。免征额按工资类别全国分为4个档次,六类和六类以下工资区免征额月收入400
元,最高的十一类工资区免征额为月收入460元。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则规定,工资薪金
收入,承包经营收入,劳务报酬统一为月收入800元。承包经营所得的应税所得为每一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该项所得运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
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运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税所得额的确定方法为:每次收入
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另外,
从课税对象来看,原有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不对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征税,而新的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67.个人所得税有哪些减免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下各项个人所得可以免纳
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等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
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
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
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其中包括: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所得;
因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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