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新税制纳税知识问答(6)
录入时间:2001-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1信息】 13.当纳税人发生进货退出或索取销货折
让证明时,在发票管理上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进货退出或取得销货折让时,应当取得进货退出或索
取折让证明单。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
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
法依据;第三联由购货单位留存。该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
关印章。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该证明单开给纳税人自行填开。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及其细则
中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位按照税务要求机关的装订成
册,并按照有关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专用发票的票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
14.1994年全国推行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原材料和商品
中含有的已征税款如何处理?
答:这个问题是关系到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问题。对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
所含的已征税款,原则上准予抵扣。由于企业存货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底数不清,
因此当前第一位的是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同时,为了避免引起物价上涨,要将
已征税款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记帐。企业存货用于生产或经营时,分离记帐
的已征税款不得进入生产成本或经营成本。考虑到国家财政和企业两方的承受能力,
对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中所包含的税款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将实事求是地分期逐步
抵扣,具体本抵扣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还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
各行其事,擅自抵扣。在下发统一处理办法之前,企业今年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不得
扣除。
15.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如何计算?
答:原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除法”的增值税企业,其已征税款为实行“价税分
流购进扣除法”时核定的期初存货应扣税金减去以后动用库存并已予扣除部分后的余
额。其他企业按下列公式计算已征税款:
已征税款=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扣除率
商业企业今年期初存货中含有的已征税款的处理问题,原则上同其他企业一样,
凡动用的部分,即年末库存余额小于年初库存余额的差额,准予作为当年进项税额予
以抵扣。但为了有利于商业企业的资金周转,以保证春节期间的市场供应,今年1、2
月份,商业企业其实存货动用部分可按月计算,即月末库存余额小于月初库存余额的
差额准予作为当月进项税额抵扣。1994年后10个月存货动用部分,按年末库存余额小
于3月初库存余额的差额计算,在年底一次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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