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涉外税制知识问答——关税的减免有哪几种类型?
录入时间:2001-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1信息】 答:我国的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
减免和临时减免三个类型。
(1)法定减免: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的减免税。《关税条例》按照《海关法》
规定的原则,明确下列货物、物品予以免征关税。①一票货物的关税税额尚未达到起
征点即不满人民币十元的货物;②无商业标价的广告品及货样;③外国政府、国际组
织无偿赠送的物资;④因故退回的出口货物,由原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
并且提出原出口的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的(已征收的出口关税是不准予退还的);⑤
因故退还的进口货物,由原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境,并提供原进口的单证,
经海关审查核实的(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关税条例》还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的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税:
①在国外运输的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道受损失或者损坏的;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为
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坏或者相关的损失;③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
过证明不是仓库管理人或者货物关系人保管不慎所造成的。
另外,法律规定减免、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和物品,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和物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关税。
(2)特定减免:指根据国家规定对待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
所实行的减免税。例如:按照国家规定,海关对经济特区,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
进出口的货物或者专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进口物资给予免征或减征关税。特定减免
和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作规定。海关根据国务院有关的规定,制行具体的实
施办法。
(3)临时减免:指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临时地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临时的减、
免税要经过严格的申请和审批的手续。按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临时
的减免税由海关总署或者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财税部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作
审查批准。重大的临时减免税,须报请国务院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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