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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涉外税制知识问答——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有哪些?

录入时间:2001-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1信息】 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3月9日通过,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新的涉外所得税 法是在合并上述两法的基础上,总结十年来的实践经验,以不增加税负,且不减少税 收优惠为原则制定的。原税法中的一些行之有效、已被普遍接受的条文,都予以保留, 同时根据近十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参照国际上的通常作法,本着完善税制的精神加以合 理调整和补充。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②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③外资企业;④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 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⑤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 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上 述五类纳税人中,1-3项为外商在我国境内开办的企业,目前在行政法规中被统称为外 商投资企业;4-5项均属外商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统称为外国企业。 所谓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 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 代理人。所谓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 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①经济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 合同,代为采购商品;②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 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③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 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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