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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42)

录入时间:2001-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1信息】 163.境外公司 该词通常指一家不是在其居住国进行经营活动的公司,而是在其它国家(通常为一 避税地)登记的公司。该词已逐渐不被使用,因为它有时使人联想到避税、信箱公司或 逃税,从而更容易引起税务当局为击败这种公司在税收方面的图谋而给予的关注。 荷兰安提尼斯用此名词于什么是事实上的享有降低税率的非居民拥有的公司。 境外(非居民拥有)公司通常用于内部保险(如荷兰安提尼斯及格思济岛)、国外推 销(如瑞士国籍公司)、国际航运(如利比里亚称之为“挂方便旗”的船只),以及税收策 划(如曼岛的控股公司)。现在,对一些税务主管当局变得具有普遍性的“交易的实质” 标准以及反避税立法的日益增加,使得应用境外公司对避税者来说成为更具风险的经 营了。 164.境外信托 又称离岸信托。指一国居民将其财产或家庭基金授与设在另一国家(通常为避税地) 中的信托。 财产授与人所以设立此种信托,原因常常出于税收筹划,或是为了对他居住国家 对他采取惩罚行动的防卫。有时这种信托的设置是为了持有外国财产或提供给不是处 置者国家居民的家庭成员,这样,在任何情况下后者国家的税收对受益人的资产(或由 此发生的所得)都不适用。 165.私人持股公司 一个私人持股(或控股)公司的公司股票主要为纳税人所有或归属于纳税人,而公 司的建立是为了收取投资所得。这种公司可以作为避税掩护。但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 国、英国、某些欧洲国家、日本及澳大利亚,通常在税收法律中认定,在计算其所得 时必须将私人持股(控股)公司直接分配给他的所得计入在内。 166.转让定价 各类关联企业(个人)间的交易,特别是多国企业所属各成员集团之间的交易,确 定成交价格,及其特定条件下确定多国企业间的成交价格(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 专利权和知识产权、给予贷款等交易)。由于这类交易价格并非在自由公开市场谈判成 交,很可能背离在同样情况下可比交易中非关联交易参与者所认同的价格。这种内部 价格就是转让定价,它是关联企业为了获得最大利润,通过人为地安排关联企业内部 各企业间收入和费用的价格标准,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价格等途径来实现的。在税收上, 转让定价可以把应税所得从高税率国转移到低税率国,来逃避税收。因此,税务主管 部门对集团内部交易,尤其是国境交易给予特别注意。在许多情况下,税务当局将努 力按独立公平价格来调整这类交易,即使集团内部贸易伙伴力求实行公平价格,他们 自己也感到难以确定满意的成交价格。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当局使用成本基数法,或 用以最终消费者成交价格为基础的方法--再销售扣减法,或用再出售价格法,或任何 其它的合理方法来力求达到可接受的结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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