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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53)

录入时间:2001-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1信息】 208.瑞士迂回 是对在英国使用的一种避税方法的戏称。当一家英国居民公司从居住在另一国的 放款人那里借款,放款人居住的国家与英国未签订对利息收入的利息来源国免税的协 定,而放款人要求对该笔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得在英国扣税,这里,就可采用这种办 法。之所以可以利用“瑞士迂回”办法来达到上述要求,是因为根据英国税法的有关 规定,这一笔国外贷款所支付的利息,如果这笔利息是从国外的所得中支付,并且是 在这些国外所得汇回英国之前支付的,那么这笔利息可以金额支付,而不必纳英国税 收。另一方面,一家英国公司因营业需要而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按照基本税率(在有避 免双重征税条约的情况下是按低税率或零税率)扣缴税款后,在计算公司利润时,在公 司的总所得中可以扣除这笔利息支出。举例来说,这种避税方法就是: 英国和香港之间没有税收协定。一家英国公司(简称A公司)向一家香港居民(简称B 公司)筹借一笔较大数额的款项以资助其在英国的营业需要(A公司与B公司无关联关系)。 B公司表示,如果他从这笔借款所收到的利息不缴纳英国的税款,即他如能收到全额的 利息,他将乐于借出这笔款项。而A公司无法简单地满足这个要求,因为根据英国国内 税法,他必须从支付的利息中扣缴预提税,而且英国与香港之间也没有允许全额支付 利息或是按低税率扣税的税收优惠协定。这时,就可能采取通过一家瑞士银行进行迂 回贷款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A公司将其以B公司那里借来的款项存入一家瑞士银行, 从这笔存款中获得的利息将被用来偿付应付给B公司的利息,这样,支付给B公司的利 息就成为用国外所得对国外的贷款,全额用外币支付的利息在英国是免税的。从瑞士 银行得到的利息与支付给B公司的利息就可以互相抵销了。在瑞士银行的存款再由瑞 士银行贷给A公司,供A公司营业之用。根据英国与瑞士的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支付 给瑞士银行的贷款可以全额支付,而且如果这笔贷款是应用于营业目的,在纳税时可 以以A公司的利润中作为一般费用扣除这笔利息支出。支付给瑞士银行的利率略高于 支付给B公司的贷款利息率以及相应的在瑞士的存款利息率,利息差就作为这项避税 计税的费用。1982年4月,英国国税局声明,认为对拉姆齐公司案所做的裁决不适用 于“瑞士迂回”避税法,不过国税局在1987年2月又改变了这一看法。这种性质的避 税办法不一定非要通过瑞士银行,而只要找到这样一个与英国有此类税收优惠条约的 国家,且这个国家的国内税法和银行法允许进行这种国外存款即可。荷兰往往被认为 是适合用来进行这种避税活动的国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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