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54)
录入时间:2001-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1信息】 209.拉姆齐公司案
是由英国上议院于1981年裁定的一个案件,对这一案件的裁定被认为产生了很不
好的影响。拉姆齐公司对国税局长诉讼案的裁决认定,对于70年代在英国市场上出售
的颇为复杂的精心设计的很多种避税方案,只要这些方案系由一系列交易组成,而这
些交易最终将互相抵销,在征税时就可以不去追究这些避税办法。
210.弗尼斯诉讼案
1984年英国最高法院--英国上院判决的一个案例。弗尼斯诉道森一案被普遍看成
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它确认并发展了拉姆齐案例,它使所有以避税为目的、而不
是出于商业需要而预先安排的一系列活动或交易无效。费尼斯诉道森案与拉姆齐案例
一起使反避税的案例法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在此之前,对反避税活动的系列安排都只
是孤立地对其中的每一个活动考察其真实性。
211.股息剥离避税法
是指金融机构先买下一家有累积税后利润留存的公司,然后将这些利润全部作为
股息分配,并从中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股息分配结束后,金融机构再把这家公司售
出,并形成金融机构亏损,而这种亏损是可以从金融机构从事其它交易所获的利润中
扣除的,从而减少金融机构的计税利润。
212.分散股权避税法
又称五重奏避税。按照联邦德国与某些国家签订的税收条约,当外国公司对一家
在德国的子公司控股不超过25%时,对该外国公司所得到的股息征收预提税时,可适
用低挡税率征收预提税。为了利用这一低档股息预提税率,完全拥有一家在德的子公
司的外国母公司有时将股权分散到可利用这一优惠的国家(如荷兰)的五家控股公司手
中,使每家控股公司均持有在德子公司25%以下的股份。这样,就可达到享受优惠低
档股息预提税率的目的。对这一避税做法称为分散股权避税法。目前,德国法院尚未
对这一避税做法表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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