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企业进出口报关制度——进料加工
录入时间:2001-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1信息】 一、进料加工的范围
经营单位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
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生产企业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返销出口的业务。
二、关税优惠
(一)进料加工的关税优惠
1.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数量,予以免征关
税和产品(增值)税。
2.对口合同和保税工厂进口的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
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等化学物品予以全额保税,否则,按料件定额免税
比例。
3.进料加工出口的成品,如属应征出口税的,免征出口关税。
(二)进料加工的监管方式
海关主要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监管,并采用相应的关税优惠。
1.进料加工保税工厂
凡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有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工厂、车间、设立专用帐册的专人
管理,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和保证遵守海关规定,并承担应尽的义务的,经向海关
申请,海关可以批准建立加工贸易保税工厂。保税工厂进口的料件准予全额免税,加
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所耗进口料件予以免税,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进出口货物海关
手续按对进料加工和保税工厂要求处理。
2.进料加工备料保税仓库
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在尚未确定外销对象和国际市场商品价格下浮时,进口适
应的料件备用的,具有独立专用的仓库、设立专用帐册和专人管理,并具备海关严密
监管条件和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经向海关申请,海关可批准其建立备料保税仓库。保
税仓库进口的料件准予保税。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进口货物手续按进料加工和保税
仓库的要求办理。
3.进料加工保税集团
为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同时加强宏观监控,海关对最终产品出口需由若干个
加工企业完成的,在保税工厂监管的基础上,对进料加工、试行多厂联合、集团保税。
即经海关批准,由特定法人牵头,从料件进口,经多层次、多企业连续加工后,产品
复出口,对联合体实行全额保税。
4.进料加工对口合同
我方与外商分别签订料件进口和加工成品出口相对应的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
联号合同),料件进口时我方先付料件价款,加工成品出口时再收取成品价款(包括以
对外开信用证方式结算),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准予保税。加工后按实际
出口成品所耗进口料件予以免税,但合同项下进口的机器设备应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
进口和征税手续。
5.进料加工定额免税
凡不具备以上1、2、3、4、项条件的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相加工生产企业,其进
口料件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
分免税,15%和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
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的多出口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主管海关核实
无讹,准予向纳税地海关在已征税款幅度内申请退税。
6.进料加工先征后退
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或长期不履行核销义务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
认为必要时,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按其实际所耗
料件予以退税。
三、办理海关手续
签订进料加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进口料件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付
款方式、交货期。进料加工有对口合同的,还必须写明出口成品所用料件的单耗和总
耗。
进料加工合同签订后,应送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对外贸易管理机关,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产品办公室以及他们授权的管理部门或者
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各进出口总公司、省、市、自治区厅、局级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
发给《进料加工批准书》后,凭以向海关办手续。
对国家明确规定4种国家禁止出口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应逐笔上报经贸部审批并
发给审批证,凭以向海关办理手续。
国家禁止出口4种商品目录:麝香、天然牛黄、铜及铜基合金、白金。
合同审批后,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应向海关办理以下手续。
(一)申请合同备案登记
办理进料加工海关备案手续,原则上应由经营单位到加工单位的主管海关办理,
如在两个以上外埠加工单位加工时,到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办理。
初次办理进料加工海关备案手续的经营单位和加工单位须先向海关保税业务部门
办理注册手续。办理注册手续时经营单位须向海关提供下列单证的正本和影印件。
1.外经贸部签发的批准书和经营范围;
2.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和影印件;
3.填写好的一式两份经营单位的“经营保税业务单位简况表”;
4.加工单位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5.加工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
6.填写好的一式两份加工单位的“经营保税业务单位简况表”。
海关在对经营单位和加工单位登记注册后,方准经营单位办理进料加工合同备案
手续。申请合同备案登记,需提交下列单证。
1.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
2.对外正式签订的合同副本代合同使用的订货卡片;进料加工对口合同,提交料
件进口合同和成品出口合同;
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北京海关要求如下。
(1)填写《合同备案申请表》一份;
(2)填写《经营加工贸易专帐保证书》。
海关对上述单证审核后,对符合进料加工条件的予以备案,并签发《开设银行保
证金台帐联系单》到银行办理开设手续,海关凭银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
核发《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国外客户免费提供或者有价提供有关进料加工复出口商品所需进口数量零星的辅
料、包装物料以及数量合理、直接用于服装生产车间的打扣工具和胶针枪等小型易耗
性生产工具,海关予以免税。为简化手续,海关视情凭签约单位签章的合同副本,办
理上述物料的免税登记手续,不再核发《登记手册》。
(二)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货物进出口报关时,应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报关。
1.填写粉红色的专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2.交验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等;
3.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4.出口报关时,加工出口的成品属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交验出口货物许可
证。
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如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
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应对料件的进口、储存、保管、提取使用或转厂加工、
以及加工制成品的储存、出口和销售等情况,分别建立专门帐册,以供海关随时检查,
有关单位应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便利。
(三)办理合同核销结案
合同执行完毕后,应向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1.核销的时间。合同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向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2.核销的凭证。如实填写好核销申请表(单位盖章),交验《登记手册》,连同经
海关放行货物时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送交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海关核准无讹后,签发
《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办理台帐消帐,海关予以核销结案,并解除监管。
海关核销时,对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
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并且总值在人民币50
00元以下的,予以免税;如超过2%或5000元,仅对超出部分的料件照章征税,并免领
进口货物许可证。
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
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副次品副产品和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和酌
情减免税。
四、其他情况
1.进料加工项下进口料件自进口之日起,至加工成品全部出口止,均应接受海关
监管,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均不得在境内销售,如因故必须转为内销的,应经原审批
机关批准并经海关许可。上述货物转内销时,无论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均由海关照
章征税,属国家限制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应交验进口审批件或进口货物许可证。
2.进料加工合同项下免税进口的料件应坚持专料专用,不得与国内其他料件串换
使用。在特殊情况下,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拟使用国内同品种、同规格、同等数量
的原材料顶替进口原材料,并无出售盈利赚取差价等问题,应事先报经主管海关核准。
3.多道工序的进料加工,在进口料件加工成半成品后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复
出口业务的单位再加工装配出口的,转让双方应持双方签字的购销合同或生产加工合
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
4.进口料件如需异地调拨加工出口的,接受料件的企业应填写“异地进口料件申
请调拨证明书”一式两份,报主管海关核准后,一份交调入地海关留存备案核销,一
份退接受料件的单位转交申请调出料件的单位向调出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5.已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合同如发生变更、转让、中止、延长、撤销等情况,经
营单位应及时,据实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或撤销登记手续。
6.出口合同中规定由国外客户免费或有价提供的原辅料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
后如有剩余,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海关同意后可以转入其他出口合同中继续加工出
口。如有内销、应及时补纳关税。
7.进料加工项下的加工产品,原则上不宜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但如不能按计
划出口,需采取易货方式销往独联体、东欧国家的,应由有关外贸公司向省级主管部
门报告,由经贸主管部门报经贸部综合计划司核准,海关凭该司批件验放。
附表一:进料加工定额免税进口科、件征税比例表
附表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样本(一)至(十二)
附表三:合同备案申请表
附表四:经营加工贸易专帐保证书
附表五:补税通知书
附表六:余料转结联系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