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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企业进出口报关制度——来料加工装配贸易(2)

录入时间:2001-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1信息】 三、办理海关手续 (一)企业备案 1.首次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企业(包括工、外贸公司及其加工工厂、自营出 口企业),要在企业法定注册地区的主管海关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其中加工工厂、 自营出口企业要经过验厂。由海关勘验工厂生产设备、生产车间、仓储条件及生产能 力,防止出现“三无”〈无工厂、无工人、无设备〉的工厂。 2.企业登记备案及验厂前,应到主管海关领取并填写登记表,加盖公章后交回海 关。 3.企业应事先预约验厂时间,验厂通过后方可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二)合同备案 1.经营进出口企业(下简称企业)应先将进出口合同到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审批 手续,申请批文。工、外贸总公司及其二级公司在经贸部贸管司办理进料加工合同审 批、在发展司办理来料加工合同审批,市属公司、自营出口企业、三资企业在市经贸 委办理合同审批。 2.企业持正本批文,加盖公章的进出口合同,填写完整、准确并加盖公章的《登 记手册》、《备案申请表》、《专帐保证书》及《合同执行情况登记簿》和其它海关 要求的单证,在加工工厂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 3.合同备案时,上述单证先拟海关审核、关员签注后交由报关行预录入,企业将 录入后的合同及其它单证再交回海关,并填写《备案交接单》。 4.经海关审核拟准备案的合同,进口总值在一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凭《备案交接 单》在海关领取《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到指定银行办理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 手续、然后凭银行出据的《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领取登记手册,并在《合同 执行情况登记薄》上由关员签发;不到一万美元的手册,可凭备案交接单直接领取。 5.外商无偿提供的辅料,在列名(78种)之内,价值五千美元以下,企业可凭两份 附有辅料名称数量、金额并加盖公章的出口合同备案,不必办理经贸审批及台帐手续。 不纳入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范围的进口辅料的范围如下: 1.接链;2.钮扣;3.鞋扣;4.扣绊;5.搭扣;6.摁扣;7:垫肩;8.胶袋; 9.别针;10.大头针; 11.胶贴;12.纸贴;13.绵线;14.提帮线;15.缝纫线; 16.绣花线;17.纸板;18.纸封;19.花边;20.液条;21.纸盒;22.铁圈;23. D型圈;24.方型圈;25.夹子;26.胶类;27.挂勾;28.风勾;29.衣架;30.尼 龙绳;31.开线绳;32.睛纶绳;33.铆钉;34.汽眼;35.纸牌;36.商标;37. 装饰牌;38.电脑牌;39.装饰用标牌;40.各种标签;41.电脑纸带;42.防腐剂; 43.纸样;44.假带;45.窗帘绳;46.花纸;47.洗涤带;48.蝴蝶片;49.干燥 剂;50.棉带;51.腰带;52.吊版;53.玩具眼、鼻、头发;54.鞋眼;55.尼龙 卷;56.魔术贴;57.条型码;58.塑料袋;59.密封圈;60.横头卡;61.嵌线; 62.彩纸;63.汗衫边;64.裤勾;65.珠子(结);66.拷钮;67.胶纸衬;68. 腰衬;69.说明书;70.橡筋;71.价格牌;72.品质带;73.尺码带;74.珠 片;75.领插角;76.纸箱;77.五金配件;78.小型生产用工县(扣模、胶针枪)。 (三)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货物进出口报关时,应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报关: 1.填写浅绿色的专用进(出)口的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2.交验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等; 3.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无论是自理报关还是代理报关,每票货物报关后,合同备案单位要保留一份海关 签章的报关单,以备核销。 来料加工装配项下进口的料件和经批准进口直接用于生产的必要的机器设备,以 及加工出口的成品,除不得搞来料加工装配的十八种商品外,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料件和设备进口后,有关加工单位必须按合同将进口料件的有关设备的使用以及 加工成品出口等情况列入海关认可的专门帐册。以上述帐册和有关来往函电资料,以 及加工车间等,海关有权随时进行检查,有关加工单位应提供方便。 (四)办理合同核销结案 1.合同执行完毕,应于合同规定期限内持登记手册、海关签章的报关单、填写好 的核销申请表(加盖公章)到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2.所有备案的合同,核销结案时均在加工地主管海关办理手续。台帐核销在原建 台帐银行办理核销。 3.海关审核无误、准予核销的手册,海关在办理完该手册银行保证金台帐消帐手 续后,给予结案并在《合同执行情况登记薄》上签章。 四、其他情况 1.重要的来料加工装配项目进口的生产用车辆(不包括小轿车、面包车、吉普车)、 可由省级经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进行审批,海关凭批件合同,免进口许可证征税放行。 2.加工装配进口的料件和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加工成品全部出口以及设备用工 缴费偿还完毕,并按海关监管期限解除监管之日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 可,不得将其出售、转让、调换、抵押或移作他用。 3.对于中止、延长或转让合同等,要在变更情况发生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确认后的 十天内向主管海关报告。 4.多道程序加工的合同,在进口料加工成品后需转让给另一承接对外加工装配的 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出口的,转让双方应持双方签订的购销或委托加工合同等有关单 据,向海关办理结转或核销手续。 5.进口的料件和加工成品,因故需内销处理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和海关核准后, 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办理进口的征税手续,属国家限制进口的,应交验许可证。 6.外商不得在我国境内直接提取来料加工成品。 7.承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如需要进口金银,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受权的 分行的批件才能进口,否则,海关不予放行。 8.来我国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外商可参与企业的生产管理、技术指导和人员培 训工作,或受聘管理加工企业的生产。但不宜采取外商承包我来料加工企业的方式。 9.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系海关保税货物,如经批准转内销的,海关按其申报 转为内销当天的税则税率计征关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按海关查获之日起 所实行的税则税率计征关税。 附表一:经营保税业务单位简况 附表二:合同变更审批表 附表三:核销申请表 附表四:核销单据交接单 附表五:海关核销结案通知书 附表六:合同执行情况登记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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