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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6)

录入时间:2001-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1信息】 22.信托避税法 信托避税法是利用某一特别税收优惠地区,通过该地区设置的信托机构,让非优 惠区的财产挂在优惠地区信托机构下,来利用税收优惠的一种避税方法。 23.新产品避税法 新产品避税法是指企业利用国家鼓励新产品税收优惠,努力使企业符合新产品规 定要求,从而光明正大地享受新产品有关产品税和增值税优惠待遇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24.综合利用避税法 该方法是指企业通过综合利用“三废”开发产品从而享受减免税待遇。 25.横向联合避税法 横向联合避税法是指企业与企业相互提供产品避开交易外表,消除营业额,从而 避开增值税和营业税。 26.技术引进避税法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和引进设备时,通过使本企业符合特定名义和进口项目,从 而避征进口关税,享受国家对进口先进设备优惠即是技术引进避税法。 27.补偿贸易避税法 补偿贸易是指由外商提供技术设备和必要的材料,我方进行生产然后生产的产品 以返销的方式偿还外商技术设备价款的贸易方式。补偿贸易进出口环节,有许多避税 机会和可能。补偿贸易避税法就是企业利用补偿贸易,“三来一补”,材料加工的机 会从而避交进口关税,出口关税,产品税和增值税。 28.挂靠科研避税法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科研机构进口的仪器、仪表等,享受科研用品免税方法规 定的优惠,即免征进口关税,以及增值税。目前科研用品免征的品种有:(1)科研用的 分析、测试、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配套设备的附件。(2)科研 实验用的医疗仪器。(3)科研用的微型计算机系统。(4)化学试剂。(5)教学专用影片、 幻灯片和原声录像带。 (6)书籍刊物、图表、讲课稿、讲座稿以及科研交流资料。 (7)书本模型。(8)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企 业转让自行研制并经有关部门签定认可的科研成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9.出口退税避税法 我国政府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按照“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 “彻底退税”的原则,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品外,一律退还。国内生产环节的增 值税企业直接出口的产品或委托外资出口的产品,应将税款退给生产企业。其中对出 口产品中扣除包装计税的产品,分别就出口产品包装物运用税率计算退税;出口属于 农林牧水产品的,按照规定的税率退税;出口其他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综合退 税税率计算迟税;出口增值税的产品,除规定有退税率的产品以外,均以税法规定的 税率计算退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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