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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总汇——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减免税优惠

录入时间:2001-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1信息】 1.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所得税 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 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 业所得税,没有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限的,可以从该企业获利年度起的第1年至第3年减 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免后的税率低于10%,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中外合资经营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将其从企业分得 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的,免征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 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 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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