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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总汇——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减免优惠

录入时间:2001-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1信息】 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 业,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牧业生产和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 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取得源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14个港口 城市的老市区的特许使用费,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对于下列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项目,可以免征所得税: 1.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主要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其中包括: 提供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充分利用自然条件的专有技术;提供动植物新品种 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专有技术;提供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 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专有技术。 2.为我国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单位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或者同 我国科研单位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向我方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3.为我国开发能源,发展交通的重要建设项目提供专有技术收取的使用费。 4.为节约能源和防止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5.为我国开发重要技术领域提供下列专有技术的使用费: (1)重大的先进机电设备生产技术; (2)核能技术; (3)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 (4)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 (5)超高超电子计算机与微机处理制造技术; (6)光导通讯技术; (7)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 (8)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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