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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总汇——对利息、租金的减免税优惠

录入时间:2001-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1信息】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 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外国银行按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 得税。 2.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取得的来源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 发区、沿海14个港口城市的老市区的利息、租金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其中贷款条件优惠的,可免交所得税。 3.1995年底以前,外国企业同我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 贷款、垫款和延期付款所得的利息,或以租赁贸易方式提供给我国公司、企业的设备 物资,所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凭费,在合同有效期中,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 得税。 4.下列各项利息所得免缴所得税: (1)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业间拆放利率贷给我国国家银行的贷款利息所得,经 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比照办理。 (2)外国银行按不高于银行间拆放利率,贷给中国海洋石油公司的贷款利息所得。 (3)我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 信贷,我方按不高于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的利息。 (4)外国银行和个人在我国国家银行存款,存款利率低于存款银行或存款人所在 国存款利率的利息。 (5)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和技术,由我方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贷方 式偿还价款的利息,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价款的本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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