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与反避税术语(3)
录入时间:2001-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1信息】 10.选择性条文避税
这种避税形式主要是指税法对同一征税对象同时作了几项并列而又不同的规定,
纳税人选择任何一项规定都属合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
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样,在同一个纳
税年度内,纳税人可以根据资金运动状况,自行选择预缴税款的日期,从而使税款入
库的时间人为地延长了,递延了应纳税款。又如,《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中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方法计算折旧的,可
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并报上级国家税务局批准;此外,还指
出,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以当地税务
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这样纳税人在固定资产折旧的选择上就有很
大余地,从而直接影响同一纳税年度的利润水平,加之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是设立
在经济特区,经济特区内生产资料的价格受国内、国际市场供求变化的影响很大,波
动也较大,使得纳税人完全可能通过事先测算,选择有利的计算方式来实现避税。
11.不明晰条文避税
这一避税类型主要是指税法的有关规定过于抽象,纳税人可以从自身的利益角度
加以理解并据此执行,同时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从而实现避税。比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境
外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未满一年,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就从
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在我国对居民个人身份的认定采用的是时间标准,这样纳
税人可以利用各国之间关于确定居民身份的居留期限长短不一的规定,达到变更原来
个人居民身份的目的,从而逃避有关国家的税收管辖。
12.伸缩性条文避税
这一避税类型主要是指税法有关的规定在具体执行中,纳税人加以简单化,从而
实现避税。
13.税收筹划
这是纳税义务人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而制定的税收计划,并将此做为企业财务管
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盈利,当然盈利的
获取有的是直接的,有的是间接的,而盈利的多少又与税负的轻重有着直接的内在联
系,越来越多的投资经营者已逐渐认识到这一问题,并想尽一切办法,精心研究税收
制度间的差异及法律上的漏洞,以合法的形式,规避税收,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
许多精通国际税务和国内税务的职业税务顾问们为纳税人在税务当局没盯紧的地方打
开一条通道,并逐渐使这项业务专业化。实际上,税收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
过程,每一个环节的实现都必然伴随着税收的影子,企业在经营中依据税收的固定征
收的特征,将其纳入企业成本的管理当中,为减轻税负进行有效的财务筹划,现以跨
国投资者的税务筹划为例加以说明:
一个跨国公司的投资者在国外应采取哪一种最有效的经营方式来减少税收。是设
立分公司好,还是设立于公司好,如果设立一家子公司,是独资好,还是合资好,或
者既不设立分公司,也不设立子公司,而是设“常设机构”更为有利。
一个跨国投资公司内各联属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应如何安排,怎样才能在不触犯税
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设计最优的内部价格,把收入多安排在低税国,费用多安排在
高税国。另外,还要通盘考虑经济上是否可行,如因为上述安排,使其他费用上升了,
就要比较利弊,择优而定。
一个跨国公司应如何充分利用各相关国家税法中的免税、扣除、抵免等规定以及
国际税收协定中提供的双边优惠和协定中的饶让条款,通过对这些优惠办法进行综合
比较,使之尽可能的加以利用,来减轻该公司的税负。
一个跨国公司应如何通过买进低税国被消盘的亏损企业,来减轻税负,其做法如
下例,假定某高税国的A公司应税所得5000万元,所得税率60%,应征所得税3000万元。
某低税国的B公司亏损1000万元,A公司支付500万元将B公司购进,做为A公司的子公司,
在两公司所得汇总计算后,所得税可以少交600万元,减去购进支付的500万元,A公司
还可净得100万元,即A公司在这次购买中,获得了相当于500万元资产的一家公司,但
其未付分文,反而还得到100万元收益。算式如下:
A公司原应税所得 5000万元
减去B公司亏损额 1000万元
避税收益1000×60% 600万元
支付购进B公司投资 500万元
净收入 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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