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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最佳会计处理方案——关税最佳会计处理方案(2)

录入时间:2001-1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9/2001信息】 二、关税的基本内容 我国现行的关税制度是1985年3月由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于1987年9月 经国务院进行了修订,又于1992年4月随着《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施行 又进行了一些调整。如果我国恢复了关贸总协定缔约国的地位,我国的关税将有较大 的调整。就目前来看,关税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纳税人及其缴纳范围 1.纳税人。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日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均为关税的纳税人。具体地说关税的纳税人包括贸易性商品纳税人和非贸易性商品纳 税人。 (1)贸易性商品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包括: 外贸进出口公司;工贸或农贸结合的进出口企业;其他经批准经营的进出口企业。 (2)非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进口货品的持有人、所有人和收件人。包括:入 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携带的自用物品的 持有人;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的所有人;进口个人邮件的收件人。 2.关税的缴纳范围是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 是指非贸易性的、由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各种运输工具 上的服务人员携带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出国境的个人物品。 (二)关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 1.关税的计税依据是进出口货品的完税价格。完税价格依进出口货品的不同, 有以下几种确定方法: (1)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 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由运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 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以从该货 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 税价格。如果按上述规定,完税价格仍不能确定时,应以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 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款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 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国内同类货物的批发价格/[1+进口最低税率+20%+ (1+关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2)出口货物应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 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国外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3)其他货品完税价格的确定。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 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海关审定的正常修理费和 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 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相同类似的货物 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 的货物正常租金,作为完税价格。除上述以外的货物根据《进口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 邮寄物品完税价格表》直接确定。 2.关税的税率 (1)进口税设普通税率和最低税率。对产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 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纳税;对产自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最低税率征税,自19 94年1月1日起,对农药等关系国内工农业生产的原料及国内目前不能生产或不能 满足需要的重要机电产品零部件等234种商品实行进一步降低的暂定税率。 (2)出口税设有10%、20%、30%、60%四级税率,对列举的少数几 种出口商品缴纳出口税。 自1994年1月1日起对铅、锌等9种商品实行出口暂定税率;非贸易物品的 进口实行免税、20%、50%、100%、200%的五级税率。 (三)关税的减免 关税的减免按具体内容及与税则的关系,可分为三种: 1.法定减免。按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具体税则规定的减免税项目予以减免税。关 税的减免可归纳为以下几类:保税货物及暂准进出口的货物暂免税;“三来一补”的 原材料、零配件等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税;损失或损坏的进口货物兔税; 数额小的特点,如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免税;国际组织赠送物品及货样免税;特定 的免税物品。 2.特案减免。在关税条例以外,由海关总署、财政部特批的减免,如经济特区 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其他依法给予 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可按规定减免。 3.临时减免。对个别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给予临时性减兔。如1994年1月1 日实行的对234种商品的减税。 (四)关税的报关要求。 关税一般是由纳税人在进出口应税货物时向海关缴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 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的7日内(星期六、日或节假日除 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向海关自到期之日起至缴 清税款之日止,按日缴纳欠缴税款额1‰的滞纳金。纳税入缴纳关税、滞纳金等,除 另有规定者外,均按人民币计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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