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国际反避税成功
录入时间:2001-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2001信息】 案例解析
任何交易事项,都应当按顺序采取市场标准、比照市场标准、组成市场标准、成
本标准等核定价格。
一、市场标准
市场标准是指国际关联企业进行交易时,必须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作为其内
部交易价格,如果内部交易价格不符合市场价格,就应依此进行调整。
[案例三百一十二]
美国劳伦机械制造总公司在中国设立皇冠子公司,美国所得税税率为50%,中
国则为20%。美国劳伦机械制造总公司把其生产的一批产品以15万美元的转让价
格销售给中国皇冠子公司。美国税务当局检查发现当时市场上同样质量的该种产品成
交价格是20万美元。这时,美国税务当局就可以按照市场标准加以调整纠正,对美
国劳伦机械制造总公司就调整后所增加的5万美元所得补征公司所得税。
二、比照市场标准
比照市场标准是一种倒推算出来的市场价格标准,即通过进销差价倒算出来的市
场价格。
比照市场价格=转入企业市场销售价格×(1-合理毛利率)
其中,合理毛利率是以转入企业所在地无关联企业同类产品销售毛利占其销售价
格的比例计算出来的。
[案例三百一十三]
1998年纳税年度,德国大桑巴公司在中国设立金宝轿车子公司,德国所得税
税率为34%,中国所得税税率为17%,德国大桑巴公司的汽车制造成本为每辆1
0万马克,在德国市场上尚未销售。现以每辆12万马克的价格销售给中国金宝轿车
子公司一批汽车,中国金宝轿车子公司最后以20万马克的价格在当地出售这批汽车。
这样,德国大桑巴公司销售这批汽车的所得额为每辆2万马克(即12万-10
万);中国金宝轿车子公司取得利润每辆为8万马克(即20万-12万)。
但是,这种企业集团内部作价分配是不符合独立核算原则的。根据中国税务当局
调查证明,当地无关联企业同类汽车的销售毛利率为20%,那么,根据比照市场标
准,这个企业集团的内部德国大桑巴公司向其中国金宝轿车子公司销售汽车的价格每
辆应调整为16万马克[即20万×(1-20%)]。
税务当局按照比照市场标准,即可认定德国大桑巴公司这批汽车的销售收入,每
辆按16万马克进行分配。
经过调整分配后,德国大桑巴公司取得利润每辆为6万马克(即16万-10万);
中国金宝轿车子公司取得利润为4万马克(即20万-16万)。
三、组成市场标准
组成市场标准是指用成本加利润的方法所组成的一种相当于市场价格的标准,以
此来确定联属企业之间某种交易的价格,并进行分配。
组成市场标准是市场标准的继续延伸。它一般适用于既无市场标准,又无比照市
场标准的情况下,联属企业之间缺乏可比对象的某些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和特许权使用
费收入的分配。
具体来说,组成市场标准对联属企业之间工业产品销售收入的分配,要求以转出
企业生产该产品的有关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加上一个适当的利润(率),作为销售
收入分配的依据。计算公式为:
(转出企业生产加工该产品的支接成本+间接成本)÷(1-合理毛利率)
其中,1-合理毛利率=合理生产费用率。
[案例三百一十四]
假定在既无市场标准,又不能采用比照市场标准的情况下,德国大桑巴汽车制造
公司以成本价格(每辆10万马克)销售给中国金宝轿车子公司,中国金宝轿车子公
司还是以20万马克的价格在当地售出去。
这样,这个企业集团内部经过人为地作价分配,使德国大桑巴公司销售这批汽车
的利润每辆为10万-10万=0万马克;中国金宝轿车子公司取得利润每辆为:2
0万-10万=10万马克。但是德国税务当局认为,根据德国市场资料,德国大桑
巴公司生产的这批汽车,一般的生产费用率为64%,那么按照组成市场标准,对德
国大桑巴公司销售这批汽车的收入(价格)每辆应调整为10÷64%=15.62
5(万马克)。
税务当局按照组成市场标准,就可以认定德国大桑巴公司这批销售收入,每辆就
按15.625万马克进行分配。
经过调整分配,德国大桑巴公司取得利润每辆为:
15.625万-10万=5.625(万马克)
中国金宝轿车子公司取得利润每辆为:
20-15.625=4.375(万马克)。
对于联属企业在转让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时,其计算公式为:
无形资产组成市场价格=转出企业研究和生产的成本费用÷合理费用率
如果是同时转让给几个企业,其计算公式为:
无形资产组成市场价格=转出企业研究和生产的成本费用×分摊率÷合理费用率
如果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特许使用,其计算公式为:
无形资产组成市场价格=转出企业研究和生产的成本费用×转让使用年限÷(合
理费用率×有效年限)
如果是把无形资产同时特许几个企业使用,还要进一步将成本费用对几个转入企
业进行分摊。其计算公式为:
无形资产组成市场价格=转出企业的成本费用×转让使用年限×分摊率÷合理费
用率×有效年限。
[案例三百一十五]
美国西达丽公司在中国和法国都设有子公司,美国所得税税率为34%,中国为
15%,法国为17%,西达丽公司把一项新研究的专利产品转让给中国子公司和法
国子公司。
美国西达丽公司研制该项专利产品的成本费用为15万美元,技术的有效期限为
12年,转让使用年限为6年,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各为3万美元。
根据美国税务局掌握的有关情况,该项技术的合理研究生产费用率为80%,成
本费用分摊率为50%,那么,按照组成市场标准,美国西达丽公司转让该技术的使
用费收入应调整为:
15万×6×50%÷(12×80%)=46.875(万马克)
对于上述计算结果,必要时还可参考转让的地理位置和范围、转让对象的替代可
能性和承让人通过再转让可能取得的利润等因素加以适当调整。
四、成本标准
成本标准是指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分配标准。这是一种与前述三种性质完全不
同的分配标准。
成本标准要求转出企业必须把与该项交易对象有关的成本费用正确地记载在账册
上,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分配。而该项交易又必须是与转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并使
转入企业真正受益。
[案例三百一十六]
德国希德曼公司在中国设立一个华盈咨询子公司,1998年希德曼公司为其中
国华盈咨询子公司专门垫付的有关成本费用如下:
希德曼公司为其中国华盈咨询子公司培训业务技术人员费用5万马克;
广告费0.7万马克;
购买器材所支付的运杂保险费0.1万马克;
调查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的国际市场行情所支付的调查费用0.8万马克;
为中国华盈咨询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审计聘请高级会计师花费0.3万马克;
向联属企业集团外的银行借入一笔贷款,年利为0.2万马克。
按照成本标准,所有上述德国希德曼公司为中国华盈咨询子公司垫付的这些费用,
都可以按账面上实际记载的成本费用额,分配给中国华盈咨询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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