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财会操作的特征与归纳——土地使用税及其财会操作特征归纳
录入时间:2001-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2001信息】 一、土地使用税的立法精神及改革要点
土地使用税是以土地为征收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土地占用
面积定额征收的一种税。其属于行为的课税,并兼有资源税的性质,也是第二步利改
税确定恢复的地方税之一。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从事生产的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我国人多地少,珍惜和
保护土地资源,节约用地是一项基本国策。在我国现阶段,对土地征税,特别是对占
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征税,对实现这一基本国策,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促进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土地。通过开征土地使用税,对不同质量档
次和处于不同位置的土地征收多少不等的税款。企业多占地,占好地就要多缴税;少
占地,占次地就可少缴税。过去由于土地无偿使用,企业总是尽量多占地,占好地,
宽打窄用,占而不用,浪费惊人。这与我国土地资源严重不足形成了尖锐的矛盾。通
过开征土地使用税,用经济手段来管理土地,促使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在用地时精打细算,把空余不用或可少用的土地让出来。这样就起到了加强土
地管理,合理节约用地的作用。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
体,要考虑经营效益。由于土地无偿使用,企业占地多少,使用得当与否都与成本无
关,这样显然不利于企业的经济核算。另外,还有城市土地的级差收益问题。所处地
理位置好的企业,可以节省运输费用、流通费用等等,有利于提高生产率,从而得到
较高的级差收入;地理位置差的,所得的级差收入就低。这种级差收入的高低,与企
业本身经营的好坏无直接关系,而是由于土地位置的好坏所形成的。随着国民经济的
发展,土地的级差收益将日益增加,企业在土地收入上的差别也就日益扩大。开征土
地使用税既可以体现占用上地的有偿性,又可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加强
成本核算,促进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
3.有利于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土地级差收益的形成,除了
土地使用者本身的投资开发外,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在这块土地的周围所进行的投
资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的无偿使用制度,使土地生产的经济效益都归为土地使
用者所有,国家对土地的大量投资不能收回。这种分配关系是极不合理的,开征土地
使用税后,将土地级差收入纳入国家财政,从而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的分配关系。
自建国初期我国就开始对土地征税。1973年,将对国内企业占用土地的证税
并入了工商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重新确定为一个独立的税种,但未开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对国有土地实行行政划拔、无偿使用制度弊端的日益
突出,国务院于1988年9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并决定从11月1日正式开征。1994年土地使用税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在198
8年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对其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地方进行调整和修订,具体
内容是:
1.调整征税范围,公平税负。依照原土地使用税条例的规定,只有在城南、县
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才是土地使用税的征
税对象。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时,除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外,位于城镇的还得
按年计征土地使用税,而位于农村的非农业用地,例如乡办的乡镇企业,则不须缴纳
土地使用税,明显存在税负不平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界线已难以划分,因
此,这次改革扩大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除农业用地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的土地,都是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相应的,税名由原来的“城镇土地使用
税”改为“土地使用税”。
2.调高税额。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为每平方米0.2-10元。随着物
价水平的提高,原来的最低税额就相应显得低了,需要作一些调整;而最高税额的提
高可以更好地发挥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以前土地使用税没征只是受预算体制
的影响,改革后预算体制变了,土地使用税作为地方税完全归地方,提高税额地方是
有积极性的,也是可行的。因此,这次调整基本上按1:3的比例提高了土地使用税
的税额。
3.严格减免税管理。对原规定的减免税条款,除政策性减免外,其余一律取消。
二、土地使用税的制度内容
(一)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除农业用地外,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都属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上述范围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属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
务人。
(二)税额和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采用差别幅度税额。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土地等级不同,同一地区不
同位置的土地,其收益各不相同,应负担的税收亦应不同。为了体现这种区别,土地
使用税按照不同的土地档次,分别确定税额。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占用土地面积的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5.农村0.3元至6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以上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城乡建设情况、
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批准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局1988年10月24日签发的《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
释和暂行规定》的说明,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
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标准划
分,即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20-50万的为中等
城市,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
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土地使用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征收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
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权属资料,以作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稽核的依据。
按照土地使用税的地方税性质和征收管理原则,纳税人占用土地跨越两个或两个
以上行政区的,应按占用面积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分别缴纳。
三、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区别与衔接
目前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对土地使用的征税除土地使用税外,还有一个税种,
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开征于1987年4月,它是针对近年来非农占地数量迅
速增加,耕地面积大量减少的情况,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
或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而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与土地使用税的性质
相同,根本目的也相同,两者都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但
具体作用对象和征收制度有所不同。耕地占用税旨在限制非农业占用耕地,保护土地
资源中的农用耕地资源,是在将农用耕地转作非农业用地时,就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
一次性征收。其征收机关为财政部门。而土地使用税则是就使用土地的行为按年连续
征收的。这两个税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达到减少乱占滥用土地,加强土地管理
的目的。由于两者的性质和目的相同,因而征收中在纳税人和课税对象上有部分重合。
即当某个单位或个人初次占用农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时,就既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
人,又成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避免重复证税,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和新的土
地使用税条例都作了相应的衔接规定。对新征用的耕地,因在征用时已缴纳了耕地占
用税,所以在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才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
耕地占用税,所以应从批准征用次月起征收土地占用税。
四、土地使用税的财会核算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为了核算和监督应交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帐户下设置“应交土地
使用税”明细帐户。
企业计算出应纳土地税金时,借记“管理费用”帐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
地使用税”帐户。如按期缴纳需分月摊销时,借记“待摊费用”帐户,贷记“应交税
金--应交土地使用税”,帐户。实际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帐户,贷记“银行存款”等帐户。每月摊销应分摊的税金时,借记“管理费用”帐户,
贷记“待摊费用”帐户。
例:某工业企业实际占用土地60000平方米,每平方米规定年税额20元。
该企业自愿在1月份一次缴清全年税款,但需分月摊销。
则:
应纳土地使用税额=60000×20=1200000(元)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作如下分录:
借:待摊费用 12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1200000
实际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每月分摊时(月均摊销额100000元)
借:管理费用 100000
贷:待摊费用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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