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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财会操作的特征与归纳——城乡维护建设税及其财会操作特征与归纳

录入时间:2001-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2001信息】 一、城乡维护建设税的立法精神及其改革 要点 城乡维护建设税是国家为了加强城乡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乡镇维护建 设资金来源,而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乡维护建设税,原名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1984年第二步利 改税时新设置的一个地方税种。其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 税暂行条例》,正式开征于1985年1月1日。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运用 税收手段积累城市建设资金,加速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我国城市建 设资金来源和筹措办法的一次重大改革。利改税之前,我国的城建资金,除国家每年 在财政预算的基本建设投资中作必要的安排和从工商税中提取1%的地方附加外,只 有少数大中城市(省会城市和人口数量50万以上的城市,共计47个)从1979 年开始试行从国营工商企业利润中提取或征集5%的城建资金的办法。但是,由此取 得的城建资金数量十分有限,而且负担面较窄。因为按工商利润提取城建资金,亏损 企业和微利企业就不负担或很少负担缴纳义务,再加之工商利润受企业经营状况波动 的影响起伏变化较大,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也很不稳定。多数县城和镇则没 有城建资金来源。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就旨在为各个城市的建设提供一条资金供应 范围较广和比较稳定。能够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增长的资金来源渠道,从而加快改变 城市面貌,促进城市经济改革,促进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县 和乡镇也要发展,要改善生产、流通和生活条件,也需要市政建设,需要有一定的城 建资金。通过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将城建资金的筹集扩展到农村,对于加快农村地 区的城镇建设及备业的发展,无疑也是非常有利的。自城建税开征以来,收入逐年增 加,1985年收入47亿元,1992年收入达114亿元。据统计测算,在19 92年的收入中,中央集中交库收入为2亿元,地方收人为112亿元;来源于城市 的收入为97.5亿元,来源于县以下地区的收入为16.5亿元。城建税的开征,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紧张的状况,对加强城镇的维护建设和地方的 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85年以来开征的城建税,纳税人为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 个人,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缴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额,实际是产品税、增值 税和营业税的附加,并非一个典型的独立税种。按照1994年流转税的改革举措,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有的已不复存在。此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经济的不断发展, 原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日渐暴露出其它一些不合理、不完善的问题。在其它税制 改革的同时,对城建税进行修改也势在必行。 (一)原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缺陷 1.收入规模过小,不能满足城镇维护建设的基本需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对经 济发展至关重要,但由于历史上形成的对城镇建设欠帐太多,城建税收入不能满足城 镇发展建设的需要,有些城镇甚至连简单维护也难以维持。据城建部门反映,199 1年全国的城市维护费需要83亿元,而当年来源于城市的城建税收入仅能满足维护 费用的93%。城建税收入规模过小,一些省市只得另外再征收城建费。这样,一方 面形成了税、费并存,多渠道征集城建资金的局面;另一方面增加了税务部门征收的 工作量。 2.产业结构不同的城市,城建资金多寡不均。城建税以附加形式依附于产品税、 增值税、营业税计算征收,由于“三税”的税率差别很大。最高为52%、最低为3%, 由此造成城建税负担相差十几倍。一些产业结构比较简单,生产低税产品的地区收入 很少,不敷使用,生产煤炭的地区为弥补城建资金不足,不得不再征“煤炭城市建设 附加费”。而生产高税产品多的地区,资金有富裕。另外,集中缴库单位,如铁路枢 纽站享用所在城市市政设施较多,城建税随营业税一起在中央集中缴纳,所在城市城 建资金得不到补偿。 3.城建资金的负担与城市设施的受益脱节。以“三税”纳税人作为城建税的纳 税人,使得一部分不纳“三税”而同样使用市政公用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没有相应负 担城建税,显然是不合理的。另外,城建税与“三税”同时缴纳,造成一些跨地区经 营的企业,不在其城镇设施受益所在地纳税,地方的收入分配不合理。 4.税率设计不合理。城建税的差别税率按行政区域分为市区7%,县镇5%, 其它地区1%。这样划分,①位于市区与市区以外的企业,所用的城市设施差别不大, 但城建税负担差别很大,税负不平衡;②由于城镇的不断发展,企业所处的区划范围 经常变动,较难掌握;③固定的税率不利于地方根据本地区各布县的经济发展和城建 资金需要的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5.无法对涉外企业征税。当前三资企业发展很快,已成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 重要形式,各地为此投入的市政建设资金较多。由于城建税以“三税”为计征依据, 而三资企业是纳工商统一税,不纳“三税”,因而对这类企业就不能征收城建税,地 方的城建资金得不到补偿,内资企业与涉外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平衡。 (二)修改城建税的基本精神 总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分税制财政分配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使之成 为一个独立的税种,从而促进完善地方税体系,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具体精神为: 1.体现公平税负,负担与受益基本一致的原则。原条例规定城建税以“三税” 作为计征依据,致使税收的负担与受益在很多方面相脱节。修改后的条例以经营收入 作为计税依据,基本上可以体现谁受益谁纳税,受益多负担多,受益少负担少的原则。 2.适度扩大收入的规模。城建税收入虽已有一定规模,但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 占的比重还很低,与城乡维护建设所需的资金相比,有很大的差距。改变计税依据, 适度提高税率,可以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满足城乡建设资金的需要。 3.有利于地方政府加强对税收的管理。城乡维护建设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应 当充分体现地方管理的特点,在税率和减免税的规定上,给予地方较大的管理权限, 以适应地方的不同情况,调动地方征收管理的积极性。 (三)城建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1.修改税名。由“城市维护建设税”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因为原来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名不十分确切。城建税的收入中有一部分既来源于乡、镇, 也用于乡、镇的维护建设,将“城市”改为“城乡”比较符合实际,并且也符合我国 “积极发展小城镇”的建设方针。 2.调整纳税人。修改后规定,凡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外,都 应按规定缴纳城乡维护建设税。这样规定,比原条例确定的纳税人的范围略有扩大, 包括了所有享用城乡公用设施而又有能力负担税收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三资企业, 符合我国对内、外资企业统一税法的改革方向。 3.修改计税依据。将原来规定的以实际缴纳的产、增、营三税作为城建税的计 税依据,改为按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以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比其它的依据更能够体现 负担与受益相一致的原则。计税依据改变以后,城乡维护建设税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 以经营收入作为课征对象的地方税种,有利于地方加强征收管理和逐步完善地方税制。 但由于考虑到个别行业按收入计税可能税收负担较重或不尽合理,如商业批发及金融 业,固此,对这类企业需作个别规定。 4.调整和适当提高税率。据部分地区调查测算,城建税的负担率按收入计算, 不问地区、不同行业一般在0.25~0.45%之间,按1992年产、增、营三 税收入和1992年工商企业的有关数据测算,1992年工业销售收入1.375 5万亿元,商业,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的营业收入2.1927万亿元,收入总计 为3.5682万亿元,1992年城建税收入为114亿元,占全年工商收入的 3.19‰。如果考虑到原来减免税情况较多这一事实,应税负担率还要高一些。因 此,新条例设计了0.4-0.6%的幅度税率,并且不再按照行政区划分档定率。 新的税率有所提高,据调查,除乡镇企业和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比原来的负担稍重一 些外,一般企业增加负担不多。修改后的城建税采用幅度税率,①考虑到目前部分地 区征收的与城建有关的费用与城建税完全相同,幅度税率便于地方将有关的城建费并 入城乡维护建设税,减少征集渠道,规范征收行为;②原税法规定的税率为地区差别 税率,新税法实行幅度税率,有利于地方政府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地区各市县经济发 展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用税率。 5.调整减免税权限。除统一规定的政策性减免外,其它可由地方政府具体现定。 二、城乡维护建设税的制度内容 (一)纳税人和计税依据 凡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即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事业、机关、 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及其机构等单位和个人,都是城乡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城乡维护建设税以经营收入额为计税依据。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产品销售收入 额、营业收入额和其它经营收入额计税。 (二)税率 城乡维护建设税的统一税率为0.4-0.6%,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和城乡维护建设需要,在统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不同市县的适 用税率。 (三)起征点 为了照顾经营者的负担和简化征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城乡 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起点。凡经营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城乡维护建设税;达到征 税起点的,按全额计算征税。 (四)免税 下列经营收入免征城乡维护建设税: 1.农业、牧业的生产经营收入。 2.社会福利事业,包括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经营收入。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免税的经营收入。 (五)税额的计算与征收 城乡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经营收入额×适用税率 城乡维护建设税,除另有规定外,均应在经营收入的实现所在地缴纳。具体缴纳 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乡维护建设税的收入,应当保证用于城乡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与建设, 具体使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确定。 城乡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 理。 三、城乡维护建设税的财会核算 企业缴纳的城乡维护建设税应在经营收入即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和其它经营收入 中支付。具体到会计核算,不同的企业及不同的经营业务,税金支付方式有所不同。 工业企业缴纳的城乡维护建设税,由销售产品、提供工业性劳务所发生和负担的, 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项下列支,即抵减本期产品销售收入;由产品销售以外的 其它销售或其它业务所发生和负担的,在“其它业务支出”项下列支,即抵减本期其 它业务收入。 商品流通企业缴纳的城乡维护建设税,由销售商品所发生和负担的,在“商品销 售税金及附加”项下列支,即抵减本期商品销售收入;由商品销售以外的其它销售或 提供其它劳务所发生和负担的,在“其它业务支出”项下列支,即抵减本期其它业务 收入。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邮电通信企业、民航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农业企业等缴纳 的由各项经营业务所发生和负担的城乡维护建设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项下列支, 即抵减本期营业收入。 施工企业缴纳的城乡维护建设税,由从事建筑安装生产活动所发生和负担的,在 “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项下列支,即抵减本期工程价款结算收入;由从事其它业务 所发生和负担的,在“其它业务支出”项下列支,即抵减本期其它业务收入。 交通运输企业缴纳的城乡维护建设税,在“运输税金及附加”(铁路运输企业), “营运税金及附加”(交通运输企业)项下支付。 其它企业,如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城乡维护建设税,在“经营税金及附加”项下支 付;外经企业缴纳的城乡维护建设税,在“营业成本”项下支付,等等。 同时,各类企业都应在“应交税金”帐户下设立“应交城乡维护建设税”明细帐 户,对缴纳的城乡维护建设税进行核算。 城乡维护建设税的具体会计核算过程如下: 1.工业企业计算出应缴纳的城乡维护建设税时,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或“其它业务支出”帐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乡维护建设税”帐户;实际缴纳 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城乡维护建设税“帐户,贷记“银行存款”等帐户。 例:某工业企业某月销售产品,取得销售收入120000元,当地城乡维护建 设税税率为0.5%。则本月应纳城乡维护建设税额为: 120000×0.5%=600(元)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应作如下分录: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乡维护建设税 600 2.商品流通企业计算出应缴纳的城乡维护建设税时,借记“商品销售税金及附 加”或“其它业务支出”帐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乡维护建设税”帐户;实际 上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城乡维护建设税”,贷记“银行存款”等帐户。 例:某零售企业本月销售材料物资收入50000元,当地城乡维护建设税适用 税率为0.4%。则其应纳城乡维护建设税额为: 50000×0.4%=200(元)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应作如下分录: 借:其它业务支出 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乡维护建设税 200 实际缴纳税金时,应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乡维护建设税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3.旅游饮食服务企业、邮电通信企业、民航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农业企业等 计算出应纳城乡维护建设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帐户,贷记“应交税金--应 交城乡维护建设税”帐户;上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城乡维护建设税”帐 户,贷记“银行存款”等帐户。 4.施工企业计算出应纳城乡维护建设税时,借记“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或 “其它业务支出”帐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乡维护建设税”帐户;上缴税款时, 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城乡维护建设税”帐户,贷记“银行存款”等帐户。 5.交通运输企业计算出应纳城乡维护建设税时,借记“运输税金及附加”(铁 路运输企业)、“营运税金及附加”(交通运输企业),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乡 维护建设税”帐户;上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城乡维护建设税”帐户,贷 记“银行存款”等帐户。 其它企业的核算与以上类同,不再详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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