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按税种分类的节税方法——境外所得节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2001信息】 按《条例》和《细则》规定,纳税人来源
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缴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
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条例规定的应纳税款。其境外已纳税款不包括减免税,
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的、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但中外双方已签订双重征税协定
的,按协议规定执行。
根据以上原则,节税者在计算扣除境外的已纳税款时,按以下步骤进行节税策划:
一、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节税策划。对境外所得按《条例》、《细则》规定,扣
除为取得该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
二、判断所得来源国,看所得来源国和中国有无税收协定。如果有税收协定,而
该协定对节税有利,则积极地合法利用。
三、对来源于和中国有税收协定国家的所得,根据《协定》和《条例》、《细则》
计算抵免限额,并尽可能争取获得政府的“税收饶让”。来源于无协定国家的所得,
按《条例》、《细则》计算扣除限额。节税者要正确掌握限额的扣除公式。
扣除限额公式: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
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税额)
四、计算实际抵扣额,并使其极大化。抵扣限额是准许扣除的最高额度,在计算
实际抵扣额时,节税者要注意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抵扣限额等于境外已扣税款,在这
种情况下,境外税收可以全部得到抵扣,即实际抵扣额等于抵扣限额;二是抵扣限额
大于境外已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境外已扣税款可以全部抵扣,差额部分为在中国
应纳税款;三是抵扣限额小于境外已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按抵扣限额抵扣,即实
际抵扣额等于抵扣限额。这里节税者应当将没有抵扣的部分挂帐,在未来五年内,用
抵扣限额结余部分抵扣。
例1: 抵扣限额=境外已纳税款
某企业1994年境内经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其在A国的分公司获利
100万元,已在A国缴纳所得税为33万元。则抵扣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为:
抵扣限额:(500+100)×33%×[100/(500+100)]=33
(万元)
该企业1994年应纳所得税=(500+100)×33%-33=165(万
元)
例2: 抵扣限额>境外已纳税款
某企业1994年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其在B国的分公司获利1
00万元,已在B国缴纳所得税25万元,则抵扣限额和应纳所得税款的计算为:
税款抵扣限额=(500+100)×30%×[100/(500+100)]
=33(万元)
由于境外已纳税款为25万元,小于抵扣限额33万元,所以实际抵扣额为25
万元。
该企业1994年应纳所得税=(500+100)×33%-25
=173(万元)
例3: 抵扣限额<境外已纳税款
某企业1994年境内经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其在C国的分公司获利
100万元,已在C国缴纳所得税为40万元,则抵扣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为:
税款抵扣额=(500+100)×33%×[5100/(500+100)
]=33(万元)
该企业1994年应纳所得税款=(500+100)×33%-33=165
(万元)
该企业在境外缴纳40万所得税,而抵扣限额仅33万元,差额7万元在199
4年不得抵扣,但可以在1995年到1999年任何年度用C国的抵扣限额的剩余额
抵扣。
假定,1995年该企业境内经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其在C国的分公
司获利300万元,已在C国缴纳所得税为90万元。
1995年抵扣额=(200+300)×33%×[300/(200+30
0)]=99(万元)
抵扣限额99万元,抵扣95年境外已纳税款90万元后剩余9万元,该9万元
余额可以抵扣1994年来弥补的C国已纳税款7万元,这样1995年实际抵扣为9
7万元。
1995年应纳税所得额=(200+300)×33%-97=68(万元)
例4: 所得来源国为有协定国家
某企业1994年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从其在D国分公司获利
100万元。D国所得税率为30%。根据D国的税法规定,分公司所得税给予减半征
税,分公司已纳D国所得税为15万元。在计算抵扣限额时,除按《条例》和《细则》
规定外,还应结合中国与D国的税收规定。假定协定规定,中国企业来源于D国的所
得,中国政府征税时,D国减免税应视同已全额征税计算抵扣,即视已纳D国税款30
万(100×30%)。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1994年抵扣限额和应纳所得税款
的计算为:
税额抵扣限额=(500+100)×33%×[100/(500+100)]
=33(万元)
实际抵扣额为30万元。
1994年应纳所得税款=(500+100)×30%-30=1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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