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消费税避税原理(1)
录入时间:2001-1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2/2001信息】 由于针对各种不同的消费品规定不同的税
率,即使同一个税目下也有几档不同的税率。因此,纳税人逃避消费税,其着眼点也
主要在如何使应税商品所认定适用的税率最低。具体来讲,消费税的避税主要有以下
几个方面。
1.烟类。主要利用甲类卷烟、乙类卷烟以及烟丝的税率差别来避税。如对于甲、
乙类卷烟认定的分界线左右,也许价格低一点就可以认定为乙类卷烟,从而因5%的
税率差异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价格的让步,这样就达到了避税目的。
2.酒类。利用粮食白酒与薯类白酒税率差别及啤酒与黄酒的税率差别,尽量往
低税率项目靠。
3.混同化妆品与护扶护发用品。化妆品与护肤护发用品的税率差异很大,而两
者的区别却不是很大,有的还兼有两者的功能,纳税人就可以利用这种界定上的含糊
不清来避税。
4.将化妆品与贵重首饰混同。将化妆品作为贵重首饰申报纳税,一下子就把税
率从30%降到10%。
5.混同汽车与柴油。将汽油税作为柴油税来申报。
6.小汽车中根据不同的排气量规定了不同档次的税率,纳税人就可能通过隐瞒
气缸容量来达到避税目的。
消费税的征收特别突出了其积累财政资金的职能,同时,国家可以根据某一时期
的产业政策要求发挥宏观调控功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为此,有必要对
消费税避税的各种可能加以研究和归类,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反避税对策。
避税原理之一:利用托收承付方式避税
由于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在托收承付方式下销售产品,以收到货款的时间为销售成
立的入账时间。因此,一些企业利用这一点,将非托收承付方式下销售的产品,凡购
货方已支付货款的,均按托收承付的会计核算要求入账,即发出商品时不做销售处理,
月末按成本价从产品账户中转入发出商品账户,次月以红字冲回,待实际收到货款再
作销售处理,以假乱真,少列销售收入账,以此来减轻本期的税收负担。
税务部门在这方面进行反避税的方法主要是检查企业的账簿及有关凭证。将企业
产成品账户的产品成本转出数与销售账户中的销售成本相比较,若相差悬殊,则要详
细检查发出商品明细账及有关原始凭证,了解商品的购销合同、银行结算凭证和商品
发运记录,来确定是否属于托收承付业务。对其中非托收承付的产品销售,责令纳税
人转做销售处理,并补税。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反避税方法的效果受到多种因素的制
约,这些因素有税务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税务检查对所有纳税户的覆盖面,对某一
纳税户检查的广度和深度等。
避税原理之二:利用分期付款方式避税
对采取赊销产品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分期
收到的货款达到一个计量单位的价款时,转做销售收入。根据这一规定,当企业赊销
商品时,分期取得的货款,包括第一次收取购货款,在未达到某一计量单位的价款以
前,可以有收入而不做销售处理。因此,它又成了纳税人进行暂时避税的“避风港”。
当企业赊销商品收到的货款相当于一个计量单位时,仍声称未收足而转做销售处理,
待货款全部收足,或企业资金周转不紧张时,每一次或分次转做销售处理,以此拖延
纳税时间,占用税款。
税务部门的反避税方法是检查企业“已收分期收款销货款”账户,看企业该账户
的贷方余额是否大于商品的一个计量单位的价款,是否及时转入销售账户体现了产品
销售收入,以监督企业是否按时纳税。
避税原理之三:利用价外收入避税
当今,企业销售产品时取得的价外收入、补贴性收入、浮动价议价的加价收入名
目繁多。如有的企业在价外收取“技术开发费”,有的收取“保险费”等等。而企业
在进行产品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时,往往钻“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的金额”与“产品
销售价”的空子,对产品销售收入的全部金额分开发票,仅以产品原销售价部分做销
售处理,开正式发票,对按产品销售量规定的各种各样的加价部分开普通收据,冲减
有关的成本费用。还有的企业将加价部分以联营为名直接以利润分成的形式记入“投
资收益”账户。总之,企业通过分开发票,以各种形式将以产品销售为条件取得的价
外收入巧妙地隐匿起来,不仅逃避了消费税、增值税等流转税,也影响了所得税的计
算纳税。
税务部门反避税方法是了解企业生产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掌握产品的销售状况。
对供不应求的紧俏商品,应注意检查企业销售产品的有关协议、合同。从其协议、合
同的内容及价格上分析判断有无价外收入,同时,审查产品销售收入的入账价格,审
查有关的成本费用账户有无红字冲销的现象。“投资收益”、“应付福利费”及往来
账户有无不合理的贷方发生额,确认核实企业转移隐匿的价外收入,追补消费税或增
值税。
避税原理之四:利用“膨胀术“避税
企业在经营中为扩大销售,实行了多种多样的促销方法。如“有奖销售”、“以
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销售折让折扣”、“销售回扣”等。税法虽规定企
业必须以实际销售收入计税,不得从中扣除任何费用,但由于对这些新的销售方式没
有做出具体规定,一些企业便利用这些经营方式,以扣除各种费用支出后缩小了的销
售收入记账,以此来减少消费税或增值税的负担。如实行“有奖销售”的奖金支出,
“以旧换新销售”时作价收购的旧品的价款等,以抵减支出后的销售收入入账;“还
本销售”的还本支出,以实际销售收入入账后,再以红字冲减销售收入后,据以计税。
还有的企业以销售折让折贴为名,将一些不合理的开支直接抵减销售收入,既逃避了
应纳的消费税或增值税,又做了不合理的开支。
避税原理之五:利用包装物避税
企业销售带包装的产品,除税法规定的各种酒、各种酸以及烧碱、焦油、漂白粉
等产品可以按扣除包装的销售收入征税外,其余产品都应按含包装的销售收入征税。
在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些产品的包装物需要收回,以便周转使用。因此在
销售产品时,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另一
种是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另收取押金。对此,原税法规定,第一种情况即包
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不并入产品销售收入中征税,但
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对包装物的押金及时进行清理,将不予退还的押金转作产品
销售收人额,按销售产品的适用税率纳税。对第二种情况收取的押金,逾期未退还的
部分,则不再征税。一些企业为了逃避纳税,将第一种情况收取的押金,说成是第二
种情况收取的押金。特别是价格改革后,很多产品的价格已不由国家控制,而由企业
按市场供求自行定价。税务部门很难确定企业产品销售过程中,包装物是否已作价随
同产品销售。加上包装物押金的清理期一般为一年,对包装物押金的检查核实有一定
的难度。一些企业利用这一规定把收取的未作价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押金,以包装
物随同产品销售,另外收取押金的名义入往来账,待清理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时,
便堂而皇之地逃避了包装物押金应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避税原理之六:利用“物物交换”避税
当甲乙两个企业各自均需对方的产品时,在购销时往往实行“以物易物”的销售
方式。税收和会计制度均明确规定,“以物易物”应以销售产品的收入,购入物资的
成本,分别进行账务处理。即产品做销售处理,材料按购进成本做购入处理。在这种
方式下销售产品不做销售处理,属偷税行为,易被发现,纳税人不愿冒此风险。但它
们又看中“以物易物”这种特殊销售方式下的可乘之机,即双方可以协商以低价出售,
这样便可以在双方利益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使双方都可以通过低价销售达到少负担
消费税、增值税的目的。
避税原理之七:利用“对外捐赠”避税
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的产品,应视同销售照章纳税。由于捐赠产品本身是企业
无偿给予他人的。因此无论捐赠品的价格高低,均与企业本身的利益无关,但捐赠品
要缴纳的消费税或增值税的多少却与计税依据--销售收入有着密切的关系。为此,企
业通过降低捐赠品的价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逃避一部分消费税或增值税。
最近国家税务局对此作出规定:对外捐赠产品一律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确定销
售收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