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娱乐服务业避税案例及反避税要点
录入时间:2001-1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2/2001信息】 目前,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一,消费水平
有很大差异。因此,对娱乐服务业全国不统一税率,而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在规定
的幅度内自选确定,可以使税率定得更趋合理。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利也有弊,这种浮
动税率也带来了避税问题,尤其在下限税率与上限税率相差如此之大(5%~20%
的浮动税率)的情况下,这种利用浮动税率机制避税的可能性就更大。娱乐业除了在
税率方面存在避税的可能之外,服务收费方面还可能存在着避税问题,由于娱乐业的
营业额是各项收费之和,而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和五花八门的收费方式又给避税带来
诸多机会和方便,下面介绍一种利用服务收费的避税案例。
[案例一百九十一]
广州红都歌舞厅,地处闹市要道,道旁的广告牌上标明每晚8:30~12:3
0营业,门票每人20元,免费提供茶水,这样的广告引诱了不少一次性消费者和不
明真相的顾客,其实客人一走进歌舞厅消费,水准就绝不是20元钱了,首先你必须
坐下来,而座位上已有固定放置的五花八门的饮料,这样一来,你除了20元门票外,
必须加上两笔,一是台位费,二是饮料费,坐下后你至少得点一支歌,这样又加上点
歌费,点歌收费是递减的,点歌愈多,每首歌平均收费也就愈低,此外,该歌厅有一
批收小费“专家”,她们训练有素,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为歌厅收取小费,这样,总共
有门票费、台位费、饮料费、点歌费、小费5种收费,涉及的不仅是营业税,还有增
值税。再加上地处大都市闹区,税收负担一时相当重。为此,经理想出两个办法加以
避税,一项措施,放弃饮料收费,改为免费提供,相应提高门票收费,这项措施涉及
避交增值税;第二项措施是,在免费提供饮料的同时要求每位服务小姐采取收小费上
交的办法,上交小费定额,多收多得,这样,针对税务部门,该歌舞厅的收费只剩下
门票费(自包收入)和点歌费(应包收入),由此避交了部分营业税。
娱乐服务业反避税要点
对娱乐业计税依据的审查,既要重视会计资料的核查,更要重视会计资料以外的
核查。目前,从事娱乐业的企业不少,但从其会计核算的角度看,只有少部分较大规
模的企业实行建账管理,有齐全的会计资料,而多数从事娱乐业的企业规模较小,一
般都没有实行建账管理。与之相适应,税务部门在征收管理上也分别采取“按实征收”
和“定额征收”的管理办法。因此,在审查营业额时,要根据企业的规模和核算形式,
采用与之相适应的反避税方法。
(1)对实行“建账管理”的纳税人的营业额的反避税。对这类纳税人在审查时
应以账内审查为主,实地核实为辅。对账内的审查,侧重审查“营业收入”账户和所
属明细账以及其“营业日报表”“买单”、“出纳员收款记录”等,看其有无直接冲
减收入,有无兼营行为划错税目,有无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如以实际营业额擅自剔
除台位费、点歌费及烟、酒、食品、饮料等收费后的余额计税)等等。在查账的基础
上,也可作必要的实地核实,通过现场核实,可弄清营业规模、经营项目、收费标准、
收费手续和结算方式等情况。
(2)对适用“定额管理”的纳税人的营业额的反避税。由于该类企业一般不实
行“建账管理”,没有齐全的会计资料,很难从账上查出问题。所以,对适用定额管
理的纳税人的稽查,应以“实地核查”为主、账面检查为辅。实地核查,通常采用以
顾客身份参与娱乐活动,摸清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经营规模、营业时间、收费标准、
结算方式,在适当时机,向经营者表明身份,核查当日的门票、“买单”、日报表等
结算凭证,由经办事人签具当日“营业额”证明,并向当事人了解有关经营情况,做
出“税务询问笔录”。如有必要,可抽查数次。除实地核实外,还可查阅企业有关资
料,如银行(现金)日记账、银行对账单、营业日报表等。通过将实地核实或查阅资
料掌握的营业收入与核定的计税营业额相比较,如两者差距较大,除建议征收机关重
新核定定额以外,还应按税法规定酌情补缴税款。
服务业包含的行业较多,没有适用各行业统一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以下主要分
行业介绍对从事服务业企业的反避税办法。
1.对饮食业的反避税
反避税的主要方法是认真对收款凭证、原始凭证、电脑收款机记录进行审核。企
业实行餐后结账的,关键要核查服务员填开的菜单、登记卡和发票,检查收款员报送
的营业日报表、交款单,并进行核对,从中查找问题。对实行售票就餐的企业(如招
待所内的食堂,有的是采用售票就餐),主要是弄清印制餐票的数量、种类、餐票的
发售和收回,通过审核,看其营业收入是否准确,有无少记或不记账的情况。对有的
未建账、不记账的饮食企业,可以不直接审查营业收入,而是通过审查其支出流水账,
将耗用的原材料换算成产品的销售量,并据此推算出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
2.对旅店业的反避税
反避税的主要方法是审查住宿登记本(或登记单)和旅店业专用发票,看其已开
具的发票与登记本(或登记单)登记的是否相吻合;已开具的发票是否已全额入账,
收到的款项是否有不入账或入账的情况。目前旅店业竞争激烈,为争取客源,旅店业
对出租车驾驶员介绍旅客到其旅店(包括宾馆、酒店、招待所、旅店等住宿场所)住
宿,待旅店办完登记手续后就付给介绍者一定数额的介绍费,在账务处理时,有的企
业将支付的介绍费直接冲抵住宿收入,借此偷逃营业税。对规模小、档次低的旅店,
有的旅客不需要发票报销,往往不向旅店业主索取住宿发票,店主则将收入不入账。
对这类企业,税务人员应特别认真地核查住宿登记本(或登记单),将登记本(或登
记单)上登记的人次、天数与住宿收入相核对。经营规模大、档次高的旅店,除了从
事住宿以外,还从事饮食、桑拿、歌舞厅、理发美容、会议、代理购票、代办长途电
话、洗车、停车等项服务。对这类企业的稽查,首先要调查清楚经营项目、经营方式
(如有些项目是承包经营的)、收费标准等;然后对其会计资料进行稽核,看其该收
的是否已全额入账,已入账的收入是否已全额申报纳税,已申报纳税的应税收入有无
错用科目、税率的情况。
3.对旅游业的反避税
反避税的主要方法是通过稽查其自印收款凭证的领、用、存情况和旅客报名表等,
看其收入是否已全部人账,有无在收费以外另收餐费、保险费、签证费等费用不入账
或少入账而不按规定计税的情况;审查其减除项目时,要注意业主为旅游者支付给其
他单位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和其他代付费用有无取得合法凭证。
4.对广告业的反避税
反避税的主要方法是通过审查承揽合同、收款凭证,看其应收的收入是否入账,
有无以提供广告为前提,向对方索取货物而不折算为收入入账,或以赞助费、联营利
润名义入账、偷逃税款的情况;稽查企业有无将制作费、劳务费、播放费、信息费,
以党政机关报刊或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名义收款,混入免税收入中,偷逃税款的情况。
5.对仓储业的反避税
反避税的主要方法是通过审核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对企业已开具使用的收款凭
证等,稽查其价外收取的各类款项(付款)费、铁路专用线费、搬运费等,是否已按
规定记入营业额中,申报纳税。
6.对租赁业的反避税
反避税的重点在非专业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上。一般而言,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的
企业,偷逃“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的可能性较小,而非专业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
由于租赁收入不是其主营业务收入,往往容易发生取得租赁收入不申报纳税的问题。
目前有租赁收入的企业(或个人)比较多,常见的错误及相应的反避税方法如下。
(1)个人私房出租收入不申报纳税。这是最常见的偷税行为之一,也是具有普
遍性的行为。对个人取得的出租收入不申报纳税的问题,通常可采用专项审查的方法。
审查前,向各驻地公安派出所请求协助提供出租房记录(目前,公安机关出于房籍管
理的要求,对出租房用于住宿的,规定须向派出所申报),根据派出所提供的记录逐
户审查。对私房出租给企业办厂或办公司的,既可顺查,也可逆查,但以逆查为主。
顺查即直接对出租人进行调查;逆查即审查承租企业时,通过审核其以费用形式反映
出来的房租支出,利用承租企业开具给出租方的租赁费付款凭证为线索,再对出租者
进行稽查。
(2)取得的出租收入(如出租柜台、出租大型机械)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
目反映,但不申报纳税,或通过“其他应付款”、“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逃避纳
税。通常可通过对“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往来账户进行稽查,从中发
现问题。
(3)取得租赁收入冲减成本费用类科目。如冲减“工程施工”、“机械作业”、
“营业成本”等科目,也有的冲减“待摊费用”科目。对该类问题的稽查,要根据不
同行业的会计科目,注意稽查相关的账户,如建筑企业的“工程施工”、“机械作业”、
“待摊费用”等科目,服务企业的“营业成本”等科目。通过对上述会计科目的稽查,
看其各自科目的贷方发生额有无上述问题。
[案例一百九十二]
银都饭店系个体工商业户,主要经营饮食服务。1998年1月至9月累计营业
额139.8904万元,并据此缴营业税6.9945万元。
税务人员于1998年10月对其1998年1月至9月的经营收入进行检查。
核查方法采取顺查法、比较分析法等。税务人员首先根据税务局发放的发票准购证上
列明的饮食服务业专用发票本数和起讫号码,逐月逐本核对其有无丢失、转借、代开、
外带等违章行为,检查结果表明未发现有上述发票违章现象。于是,税务人员根据平
时掌握的信息迅速对经常光顾该饭店消费的某行政村的财务情况进行审查。通过审查
账簿凭证,从中找出该饭店开具的一张号码为006525#的收款收据,时间为1
997年1月29日,金额2077元,税务人员当即将收据复印。据此,税务人员
又赶回饭店,找业主谈话询问。在讲明政策、讲清利害关系后,督促其交待是否存在
使用外购或自制收据代替饮食业专用发票的情况。该业主起先不予交待,在税务人员
出示证据后才不得不承认有二本外购的收款收据代替发票使用。最终查获该业主共隐
瞒了6.4万元营业收入。
[案例解析]
该饭店不开发票、不做账、不申报纳税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依据《营业税暂行
条例》第一、二条规定,追缴营业税3200元(即64000×5%);根据《征
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其偷税行为(同时发生的偷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个人所得税从略)处以6000元罚款。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在当前个体经济税收中,像该饭店采取不齐票、不入账、不
纳税申报,从中偷逃税的“三不”现象带有普遍性。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
由于个体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有意偷税逃税;另一方面也说明由于村级财务混乱,
管理不严,缺乏监督,以致上述收款收据等白条人账行为发生,为偷税逃税创造了条
件。对此,应在加大税法宣传、对偷税行为进行打击的同时,对村级财务管理给予充
分的重视,在做好县、镇(乡)政府参谋的同时,加强对村级经济的税收征管,加大
稽查力度,杜绝类似白条入账行为,从根本上堵住偷税逃税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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