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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消费税反避税手段

录入时间:2001-1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2/2001信息】 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 新设置的一个税种。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 消费税,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导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对消费税反避税,除了同增值税一样检查其销售收入外,重点反避税手段有以下 几个方面 对利用税宰避税的反避税 目前,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消费税是按不同产品分别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税率档 次较多。当企业为一个大的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时,内部各分厂及所属商店、劳动服 务公司等,在彼此间购销商品,进行连续加工或销售时,通过内部订价,便可以微妙 而有效地达到整个联合企业避税的目的。当适用高税率的分厂将其产品卖给低税率分 厂时,通过制定较低的内部价,便把商品原有的一部分价值由税率高的部门转到税率 低的部门。适用高税率的企业,销售收入减少,应纳税额减少;而适用低税率的企业, 产品销售收入不变,应纳税额不变,这样,就从总体上逃避了税收。 税务人员必须了解联合企业下属各分厂之间彼此购销产品的价格,是否与该种产 品的市场价格相符。若相差悬殊,有避税之嫌,在征税时,应要求企业内部各分厂之 间购销商品按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税。 对委托加工产品的反避税 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自制产品销售时,按产品的适用税率,依销售收入计算 缴纳消费税;工业企业接受其它企业、单位个人委托加工的产品,仅就企业收取的加 工费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5%。显然,工业企业制造出同样的产品,如属受 托加工则比自制产品税负轻。因此,一些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逃避消费税的缴纳, 总是利用这一政策,运用各种手段,将自制产品伪装成委托加工产品,以此来减轻税 负。比如,当企业按照合同为其它企业加工定做产品时,先将本企业生产该产品所需 要耗用的原材料以“卖给对方”的名义转入往来账,待产品生产出来后,不做产品销 售处理,而是向购货方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费。也有的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就以购货 方名义进料。 为堵塞漏洞,国家税法明确规定,委托加工产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或主要 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产品。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 或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 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企业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均应按照自制产品缴纳 消费税。 要有效地对这种行为给予纠正和制裁,还需要加强对纳税人经济业务的检查。 由于真正的委托加工,一般受托方与委托方需签订委托加工产品的合同,委托方 带来的原材料成为代管物资,受托企业一般要在“委托加工来料备查簿”中登记,而 不记入往来账等本企业账中。因此,若企业有委托加工业务,首先审查其是否有委托 加工合同及所规定的原材料来源等内容。同时可审查往来账,看往来账上是否有原材 料,并核实原材料是否属企业自用的材料。这样,便可以确定企业的委托加工业务是 否真实可靠,便于据实收、补税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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