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消费税避税原理(2)
录入时间:2001-1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2/2001信息】 避税原理之八:利用对外投资避税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营形式的多样化,很多企业通过向其他企业投资,取得股息、
红利来加速本企业的发展。一些企业以产品或原材料对外投资,投资时不做销售收入
处理,钻税法的空子,因为税法上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或以产品、原材料投资时,
虽做销售处理,但从低作价,双方协商以其他方式给投资方一定的补偿,使投资方能
够在不受损失的前提下,少做销售收入,减少应纳的消费税或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最近发出的通知中针对这种问题指出,纳税人以原材料、产成品
对外投资的,要以投资额确定销售收入,以防止企业借投资逃避纳税。
避税原理之九:利用残次品避税
税法规定企业销售的残次品、等外品及联产品、副产品,均要做销售收入处理,
并以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而个别企业为了减轻流转税的负
担,只将主要产品做销售处理并申报纳税。对残次品、等外品的销售,则不入销售账,
将其直接转入营业外收入。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将残次品、等外品的成本分摊到完工
的合格产品成本中,使残次品、等外品的销售,不负担应纳的消费税或增值税,减少
应纳税额。
对这种情况,税务人员在进行反避税时,必须注意掌握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有残
次品、等外品,了解其销售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认真核对“营业外收入”账户的贷
方、“营业外支出”账户的借方红字,是否有残次品、等外品的销售收入,核实后调
账补税,用加强纳税检查来堵塞逃税的口子。
避税原理之十:利用税率差的避税
目前,我国税制中的消费税是按不同产品分别计征高低不同的税率,税率档次较
多。当企业为一个大的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时,内部各分厂及所属的商店、劳动服务
等,在彼此间购销商品,进行连续加工或销售时,通过内部订价,便可以微妙而有效
地达到整个联合企业避税的目的,即当适用高税率的分厂将其产品卖给适合低税率的
分厂时,通过制订较低的内部价,便把产品原有的一部分价值由税率高的部门转到税
率低的部门。适用高税率的企业,销售收入减少,应纳税额减少,而适用低税率的企
业,产品销售收入不变,应纳税额不变,但由于它得到了低价的原材料,成本降低、
利润增加。
[案例一百九十三]
伟雄售公司由秀明公司、亚高公司两个公司组成,进行连续加工,秀明产品为亚
高公司的原料。若秀明公司产品适用税率为20%,亚高公司产品适用税率为5%,
则当秀明公司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时,亚高公司产品销售收入为120万元时,
公司的应纳消费税为:
秀明公司:100×20%=20(万元)
亚高公司:120×5%=6(万元)合计26万元
当秀明公司产品降低订价卖给亚高公司,销售收入为80万元时,公司的应纳税
额为:
秀明公司:80×20%=16(万元)
亚高公司:120×5%=6(万元)合计22万元
秀明公司通过降低的利润、消费税,通过降低亚高公司的购料成本而形成了亚高
公司的利润。从公司这个大企业的总体来说,其利润不受任何影响,却通过改变内部
订价,减轻了消费税的总体税负,形成了更多的利润。至于内部各分厂之间的“苦乐
不均”问题,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把一些开支放在获利多的企业等方法进行调
剂。
避税原理之十一:利用自制品避税
工业企业自制产品、半成品,用于生活福利设施、专项工税、基本建设和其他非
生产项目,用于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
励等方面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交纳消费税。税法规定,
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
税。目前,同一产品的市场销售价高低不同,企业为避税,可按较低的销售价计算纳
税。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案例一百九十四]
按统一的原材料、费用分配标准计算企业自制内用产品,成本为20万元,其组
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20万元÷(1+成本利润率25%)÷(1-消费税税率
10%)=27.83(万元)
应纳消费税=27.83万元×10%
=2778(万元)
采用降低自制自用产品成本办法,成本为10万元时,其组成计算价格和应纳消
费税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100000+100000×25%)÷(1-10%)
=13.89(万元)
应纳税额=13.89×10%=1.389(万元)
少纳消费税:2.778-1.389=1.389万元
由于成本是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重要因素,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组成计税价格的
高低,影响税额的高低。此产品成本又是通过企业自身的会计核算计算出来的。按照
原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很多间接费用如车间经费、企管费均要通过一定的分配方法
在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中间进行分配,最后计算出产成品和半成品的成本。这样,
企业通过问接费用的分配,产品成本、半成品成本的计算就能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只
要将自用产品应负担的间接费用少留一部分,而将更多的费用分配给其他产品,就会
降低用来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从而使计算出来的组成计税价格变小,使自用产
品应负担的消费税也相应地减少。
避税原理之十二:利用委托加工避税
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自制产品销售时,按产品的适用税率,依销售收入计算
缴纳消费税。工业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单位及个人委托代为加工的产品,仅就企业收取
的加工费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5%。显然,工业企业制造出同样的产品,如
属受托加工则比自制产品税负轻。因此,一些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逃避消费税的
缴纳,总是利用这一政策,运用各种手法,将自制产品伪装成受托加工产品,以此来
减轻税负。比如,当企业按照合同为其他企业加工定做产品时,先将本企业生产该产
品需要耗用的原材料以“卖给对方”的名义作价转入往来账。待产品生产出来后,不
做产品销售处理,而是向购货方分别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费。也有的企业在采购原材料
时,就以购货方的名义进料。总之,企业用各种方法以假乱真,使产品销售不按正常
的产品销售收入做账,不纳消费税,来减轻税负。
同样,某些委托加工企业为达到“避高就低”少交税的目的,采用减少中间纳税
环节,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案例一百九十五]
江西瑞香酒厂将散装白酒“委托”九江万和药厂加工成药酒后,以酒厂的名义销
售,酒厂少纳税额计算如下:
白酒应纳税额=销售收入16万元×消费税税率25%=4万元
药酒应纳税额=销售收入26万元×消费税税率10%=2.6万元。
酒厂生产的白酒不做销售处理,由于委托加工中间不再征税,仅就“最终产品”
药酒纳税,少缴纳消费4万元。药厂则就收取的7万元加工费按5%的税率,交纳
0.35万元的增值税,少纳消费税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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