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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我国台湾省节税方法——保险支出的节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2/2001信息】 古人云:“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世事多变化,天灾人祸,难以预料,如果事先不预防,一旦发生事故,其损失可能对 企业之财务结构发生重大影响,甚而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此,企业有必要利用 保险方式,以分散风险,使企业万一发生事故时,得由保险公司分担损失,而不致影 响企业的经营体质。又企业为照顾员工的生活及稳定员工的生活工作情绪,也可为员 工投保寿险,使员工无后顾之忧,得以勤奋工作。这些为保障企业财产及照顾员工生 活而投保的保险费支出,便成为企业经营上的重要成本之一。在租税上,如何为保费 支出做出适当的设计,俾使在分散风险之外,又能使可认列的保险费最大化,以及使 企业及员工间的总体税负达到最低,确实是一项值得研究的课题,也是保险费节税设 计的重点所在。 在探讨保险费的节税策略之前,有关保险的种类及费用的认列条件如何?成本支 出与费用如何划分?应取得哪些原始凭证, 一、保险的种类 目前企业投保的保险,大致可分力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两大类: (一)财产保险 企业向产物保险业者投保的财产保险,诸如火灾保险、海上货物险、船体保险、 渔船保险、意外保险(包括汽车损车及责任险、飞机机体险及责任险、窃盗损大险、 现款运送保险等)及输出保险等均属于财产保险。这项支出的保险费,均得以核实认 定。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事故致损失的时候,投保的企业可向保险业者请求赔偿,以降 低企业的财产损失。 (二)人身保险 目前企业投保的人寿保险,可分为强制性的劳工保险及自愿性的员工团体保险。 1.劳工保险:政府为保障劳工生活,促进社会安全,制订劳工保险条例,强制 雇主补助分摊劳工保险费。其分摊额为:①普通事故保险(包括生育、医疗、残废、 失业、老年、死亡等七种给付)的保险费,员工自行负担20%,雇主负担80%。 ②职业灾害保险(包括受伤病医疗、残废及死亡四种给付)的保险费,全部由雇主承 担。 2.员工团体保险:企业为安定员工生活,稳定员工工作情绪,以全体员工为被 保险人,由企业负责保险费,此称为团体寿险。团体寿险,其由营利事业负担的保险 费,以营利事业或被保险员工及其家属为受益者,每人每月保险费在新台币二千元以 内部分,可核定认定,且不视为被保险员工的薪资所得。至超过部分视为对员工的补 助费,应转列各该保险员工的薪资所得,并依有关规定列单申报该管稽征机关。 二、保险费的认列条件 保险费的列支,应签下列条件:①保险标的为本企业所有。②保险费应属本企业 负担者。③保险费属本期分摊者。④成本支出与费用支出的适当划分。⑤应取具合法 凭证。 (一)保险标为为本企业所有 企业投保产物保险,其保险标的物,原则上应为本企业所有,如果保险标的物非 属本企业所有,除非符合下述第(二)项的认列条件外,其支付的保险费不得列为费 用。 (二)属企业应负担者 不属于本企业应负担的保险费,自不得以保险费列支,例如劳工保险费,普通事 故保险的保险费应由员工自行负担20%,该项应由员工负担的保险费,企业不得以 费用列支;此外,保险标的物不属于本企业所有者,其保险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只有 如果有契约约定应由本企业负担者,则可列支,例如租赁房屋,租赁契约上如果约定 承担人应投保火险,则该笔保险费,得由承租的企业列为费用。 (三)保险费属本期分摊者 保险费支出,如果保险期间跨越二个年度以上,则应作合理的分摊,不属于本期 分摊部分,应予以递延。 (四)成本支出与费用支出的适当划分 企业支付产物保险费,应视其性质分别转列制造费用或营业费用。厂房、机器、 设备、原物料保险费属制造费用;办公室、送货货车、商品、以CIF条件出口货物等的 保险费属营业费用。以FOB或,C&F条件进口货物或机器,其海上保险的保险的保 险费,应并入进口的原料、商品或机器设备的实际成本内,不得直接以保险费支出列 帐。 (五)取具合法凭证 (1)保险费的原始凭证,为财政部许可的保险业者收剧及保险单。(2)团体 寿保的保险费收据,并应检附有每一被保险员工保险费的明细表。 三、节税策略 综合以上的说明与分析,保险费的节税设计有以下几种途径: (一)团体保险与退体制度结合 不属于劳动基本法适用范围的企业,还无法令强制规定应订立职工退休制度及提 拔职工退休基金,只有近年来,劳工意识高涨,员工福利制度的建立,已属企业经营 的必要成本之一,尤其经营有年的企业,部分资深员工可能即将退休,若平时企业并 未提拔退休金,一旦员工届龄退休,在必须一次支付庞大的退休金情况下,对企业的 财务实在是一项重大的负担,因此,可考虑为员工投保含有满期给付的团体寿险,并 订立相关的退休办法与之配合,可获得以下几种利益:①对员工的福利及生活的照顾 更为落实;②支付的保险费可以费用列支,以达到费用最大化的效果,只有属团体寿 险其超过限额部分的保险费应并入员工薪资所得扣缴;③公司无须专人保管及运用退 休基金,可减少用人费用,并增加公司利润;④员工意外死亡、受伤残或满期退休时, 公司无须为筹措巨额抚恤金或退休金烦恼,可由保险公司支付死亡保险金、残废保险 金或满期给付金;⑤员工或其家属取得的保险给付,依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可全部免 纳所得税,如果公司是以退休金方式支付,则不具劳工身份的员工,其领得的退休金, 尚须半数课税,但此,以保险给付方式支付退休金自属较为有利。 (二)考虑改投终身寿险 所谓终身寿险,是指有一定的缴费期间,该该期间保费缴完后即不再继续缴纳, 被保险人于缴费期间身故或缴费期间届满后身故,均得于身故时,由其受益人领得一 笔保险金。由于终身寿险是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才可以领取保险给付,与满期给付的 情况不同。有关终身寿险约保费支出,目前法令尚无规定应并入员工薪资所得课税, 被保险人身故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给付,仍可全数免税,对企业而言,保费支出可 列为费用,对员工的受益人而言,领取的保险给付也无需缴纳,对企业及员工仍属于 有利的投保方式。 (三)保险费并入研究发展费用办理投资抵减 生产事业研究发展部门人员的保险费,属生产事业的研究发展费用,适用研究发 展费用投资抵减办法中所称之人事费用范围,得以并入研究发展费用中,享受抵减税 额,以减少税负。 (四)取具合法凭证 取具合法凭证是节税策略的最起码条件,企业支付保险费,除应取得保险公司的 保费收据外,其属团体寿险超出限额的保险费支出,应记得并入员工薪资所得扣缴, 以免遭稽征机关剔除。 (五)合理分配跨期间费用 保险期间若跨越二个年度以上,其保费支出应按归属期间合理分摊,如果提早认 列保险费,将被转为递延费用,延后认列,遇可能被稽征机关以过期费用剔除,不可 不慎。 (六)转列员工薪资 劳工保险中,普通事故保险的保费支出就应由员工自行负担20%,如果企业亦 代为支付员工应负担的20%部分,为免遭受剔除补税,可予转列员工的薪资列支, 并并入员工的薪资所得扣缴,使该项费用不致遭受剔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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