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建筑业避税案例及反避税要点
录入时间:2001-1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2/2001信息】 营业税对建筑业的营业额作出如下特殊规
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
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
装的设备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税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
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
余额为营业额。
建筑业避税,往往是利用工程原材料和设备价款以及分包转包工程,达到减少营
业额目的。从税率的角度上看,几乎没有避税的余地。
[案例一百八十]
香格里拉饭店是中外合建大型国际高级宾馆,由日本大发建设株式会社总承包,
总投资金额达110亿日元。大发公司与广东省西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合同。
合同总承包金额为1.2亿日元,包括全部工资和一切费用、税金,加上一期工程和
各项追加费用,合计为1.3838亿日元,按当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332
1.12万元,加上其他劳务合同,工程总承包金额合人民币3609.84万元。
广东省西华建筑工程公司,为了达到避税目的,又分别将外商转包的工程又再转包来
给深圳金宝建筑公司和珠海阳艺建筑公司,并由深圳金宝公司、珠海阳艺公司两公司
负责施工和安装,其合同金额为深圳金宝公司为1136.12万元,珠海阳艺公司
为415万元。这样,广东省西华建筑公司又虚设了一个100万工作量的中山方大
公司,从而又将总承包费上又多减去100万元,与此同时,珠海阳艺公司办税人对
分包外商自营工程的纳税问题不明确,在计算承包来的工程中,少计算近50万的设
备安装费。这样一来,广东省西华建筑公司逃避税达100×3%=30(万元),
深圳金宝公司、珠海阳艺公司逃避税达50×3%=15(万元),两共逃避税款4
5万元之巨。
对建筑业的反避税,一般可以通过“工程结算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工
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等损益类账户和“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账户来发现
问题。
建筑安装企业的应税营业额包括工程价款和其他业务收入。工程价款应通过“工
程结算收入”账户来核算,其贷方反映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已完工工程的价款,借方反
映月终结转“本年利润”的工程价款,稽查中如发现该账户有除月终结转以外的借方
发生额,则应查明原因。如某建筑公司数次将以“劳务费”名义付给建设单位有关人
员的回扣直接冲减“工程结算收入”,以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施工企业月终计算应
交税金,是根据“工程结算收入”贷方发生额为计税依据的,计提税金时借记“工程
结算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
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费”等科目。因此,要重点稽查企业有无少报
工程进度、漏报工程项目;有无将工程项目的收入转入往来账户的贷方,将支出记入
往来账户的借方,完工后余额长期挂账,甚至直接结转“本年利润”的情况。在反避
税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审查企业有无将完工工程的收入挂在“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账上,而
不结转“工程结算收入”,低报工程进度或漏报工程项目。对这类问题的稽查,可采
取迂回的办法,如以稽查印花税为名,向企业索取一定时期内签订的工程合同、工程
预算单等,再将合同书、预算单、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有关会计账簿、报表互相核对,
看其工程收入是否全额入账,有无漏计工程收入的情况。
2.结合税法中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审查企业有无推迟确定纳税义务,
延迟缴纳税款的现象。稽查要点为:审查采用一次性结算价款的工程,施工单位在与
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是否已将工程价款确认为“工程结算收入”;
审查采用平时预支、竣工后结算价款的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
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是否已将工程价款确认为“工程结算收入”;审查按进
度分阶段结算价款的工程,施工单位与发包方在各施工月终了结算价款的当天,是否
已将收入从“预收账款--预收工程”科目转入“工程结算收入”科目。
3.对于包工不包料的建筑工程,应审查施工企业有无只将人工费、管理费收入
作为工程价款,而将所耗的材料价款剔除在外的情况。对这类问题的稽查重点应放在
审查工程合同和工程材料耗用账户资料上,并核对“工程结算收入”账户加以核实。
4.对于有的企业以提供劳务换取货物,应审查其有无不通过正常的“工程结算
收入”申报纳税的现象。对这类问题的稽查重点应放在审查其工程材料账户的借方发
生额上,并联系对应账户进行核实。
5.审查企业有无将收取的价外费用不计入营业收入,偷逃税款的现象。如某装
饰有限公司在给某百货公司装璜时,因部分垫资而在决算时额外向百货公司收取费用
(因垫资获得的利息补偿)10万元。百货公司未将该项收入在“工程结算收入”中
反映,而是将收取的费用直接冲减了“财务费用”账户。对这类情况的稽查,可通过
核对结算单据和有关账户来发现问题。
6.核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劳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机
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多种经营收入
等,如企业“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有贷方发生额,则这部分发生额应作为计税依据。
对其他业务收入的反避税应侧重以下三个方面:
(1)注意企业有无因错划征税范围而导致计税依据和税率运用错误的问题。
[案例一百八十一]
深圳佳能建筑公司将自建房屋出租,获得房屋出租收入20万元,通过“其他业
务收入”账户核算。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将此项业务的收入按建筑业计缴营业税
0.6万元(即20万元×3%)。但是根据我国税法,该项出租业务收入应适用
“服务业--租赁业”税目计税,由此造成少计缴营业税0.4万元[即20万元×
(5%-3%)]。
(2)注意企业有无以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的问题。审查企业是否在取得其他
业务收入时,不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而是直接冲减成本类账户。
[案例一百八十二]
深圳鹏强建筑公司取得设备租赁收入10万元,清洗费收入1万元。公司未将上
述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而是直接以收入冲减“待摊费用”8万元,冲减
“机械作业”2万元,冲减“工程施工”1万元,导致少计缴营业税0.53万元
(即10万元×5%+1万元×3%)。
(3)注意企业有无取得收入不申报纳税问题。该类问题以小型建筑企业为多。
纳税人取得其他业务收入时虽按要求核算(即通过“其他业务收入”账户),但只按
“工程结算收入”申报缴纳税款,对“其他业务收入”不履行纳税义务。
[案例一百八十三]
深圳裕园建筑安装企业为深圳雅田化工集团安装一个新的生产车间,同时由该企
业提供相应的设备材料价款100万元,并从深圳雅田化工集团取得营业外收入(主
要为劳务费用)20万元。该企业在上报产值的时候,也将设备价款100万元计入
了安装工程产值,但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该企业仅以20万元的营业额申报缴纳营
业税6000元。
[案例解析]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
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设备价款应计
入营业额。该建筑安装企业应以劳务费用20万元加上设备价款100万元作为安装
工程总值,即以120万元为计税依据计缴营业税3.6万元(即120×3%)。
根据《征管法》规定,补交营业税税金3万元,(即3.6万元-0.6万元),并
加收一定的滞纳金。
深圳裕园建筑安装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补提营业税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0,000
(2)上缴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营业税 30,00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30,000
(3)上交滞纳金: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支出 ×××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
具体应交滞纳金的数额由以下计算公式确定:
滞纳金=滞纳天数×2‰×欠税金额
[案例一百八十四]
深圳市立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房屋装饰、装修,建筑装磺材
料销售。1998年11月底经营收入2000万元,实现利润900万元,已缴纳
营业税100万元。
1998年12月23日,该市地税稽查分局对该公司1998年1月至11月
份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发现了以下问题:
(1)企业“预收账款”科目贷方余额200万元。经查阅有关账册及凭证,确
认该企业销售不动产虽采用预收款方式,但只按发票开出经营收入履行纳税义务。
(2)企业“开发成本”科目累计贷方发生额17万元,系向购房者收取的阳台
铝合金门窗材料费,属价外收费。
(3)企业“财务费用”科目累计贷方发生额2.08万元,其中,1.08万
元系将资金提供给对方使用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未计入收入。
[案例解析]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
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该企业应以预收款
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纳税。由此可知,该企业少申报缴纳营业税10万元(即200
万元×5%)。
(2)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凡价外费用,无论会
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税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该笔价外收费应补缴
营业税0.85万元(即17万元×5%)。
(3)依据国税发[1993]149号文,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而收取的资
金占用费,属贷款行为取得的收入,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540元(即108
00×5%)。
以上三项共计补缴营业税10.9040万元,并且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规
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处以3倍的罚款。
该案件涉及的三个问题都是营业税中较特殊的纳税问题,该企业之所以未按规定
办理纳税申报,客观上可能是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不够熟悉,分不清应税
与免税的界限,主观上则可能是有关人员有意偷逃税款。
深圳市立安房地产公司应作以下会计处理:
(1)补提营业税: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109,04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9,040
(2)上缴税金和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9,040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327,12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436,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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