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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交通运输业避税案例及反避税要点

录入时间:2001-1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2/2001信息】 现行铁道运输企业、民航运输企业和交通 运输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营业收入按企业经营方式的不同,划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 他业务收入。对取得的营业收入应通过以下账户核算:铁路企业在“运输收入”、 “铁路建设基金”等科目核算;民航企业在“运输收入”、“通用航空收入”、“机 场服务收入”、“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核算。其 他交通运输企业在“运输收入”、“装卸收入”、“堆存收入”、“代理业务收入”、 “港务管理收入”等科目核算。稽查时,应以“运输收入”等收入类科目为核心,结 合企业会计核算的具体情况开展稽查工作。 对公路运输、航运企业反避税的方法 从事公路运输、航运业务的企业普遍存在分支机构多、营运形式多种多样、经营 范围广、内部责任制承包形式复杂,反避税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审查企业分支机构--站场、分队、分公司、航站填报的《营业收入报表》, 通过这些部门收入的划解,账务处理、报表的交叉稽核,找出问题所在。 (2)清查运输票证的领、用、存数及票号是否相符,各种已存用票证的汇总金 额与账、表金额核对,看其票证、票根与收入数是否相一致,有无票证短缺,有无漏 报营业额。同时还应审查业务发生时间与记账时间是否一致,有无收入不及时入账、 迟报营业额、推迟纳税时间的现象。 (3)检查运输企业的“营运成本”、“管理费用”等损益类账户,查找有无以 收取运费冲减成本费用的现象;稽查企业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 付款”、“预收账款”等往来账户,看企业有无利用往来账藏匿运输收入或将实现的 收入挂“预收账款”不申报纳税的情况;稽查企业“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科目,了解企业有无以“职工自搬自运”的名义对外承揽运输业务但没有申报纳税的 情况。 (4)运输企业如有委托外地车站、港口、码头、宾馆等票务代售点代理客货运 输业务的,应稽查其有无直接以抵减代理手续费后的营业收入额申报纳税。 (5)审查企业是否将收取的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及票价中包 含的保险费等作为收入入账并申报纳税。 (6)对账册不健全的运输企业,可通过公路养征站、港务所了解其缴纳养路费 (航道维护费)的情况,看其车船是否正常行驶;了解油耗、出租车计费器等原始记 录,测定运输工具的行驶里程,掌握运输收入;对长期漂泊在外、远离车船所在地从 事营运的纳税人,应结合车船的年检、提请公安、港监等部门的配合,依法核定其营 业额。 对民航企业的反避税方法 (1)因民航的营业收入大部分使用不需经税务机关监制的专业发票,税务人员 审核专业发票的领、作、存,核对企业内部售票员提供的缴款单以及记账凭证、账簿 资料,特别是要对退、补票进行重点审查,看企业有无补票、退票手续,收入不入账 或直接进入企业的“小金库”的情况。 (2)审查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已合并计入营业额,航空地面服务收入是否已申 报纳税。 (3)稽查民航所属单位(如服务公司)从事接送旅客(售票处至机场)的汽车 运输收入是否已申报纳税;所属宾馆、餐厅、邮件速递、代办电讯等业务是否已申报 纳税。 (4)审查有无将运输收入擅自扣除代理费后作为计税依据的情况。 (5)审查企业代理外国(港、澳、台)航空公司的客货运输收入是否已代扣代 缴营业税、外国企业所得税。 (6)审查企业有无以点多面厂、汇总营运收入速度慢为理由,长期拖欠税款不 交的情况。 对铁路企业的反避税方法 (1)审查“运输收入”账户时,要对企业的结算手续作必要的了解,看其手续 是否完备,核算是否严密,是否存在隐瞒收入的可能,要从企业的特点出发进行稽查。 铁路企业使用的票据是非税务监制的专用发票,稽查中对专用发票的领、用、存的稽 核非常重要,通过已使用的专用发票与内部售票员提供的缴款单相核对,与记账凭证、 账簿相核对,往往就能发现问题所在。另外,还需要对营业收入记录卡和“内部供应 和销售收入”等账户进行稽查,了解企业餐厅和车站餐厅、建筑安装、代办运输、车 站旅店、代办保险手续费、货场、专用线、无轨车站等延伸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已申 报纳税。 (2)审查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工业支出”和“代办业务支出”账 户,看企业有无用红字或贷方记载营业收入未申报纳税的情况。 (3)审查企业下属的其他部门(如劳动服务公司等),看其提供的应税劳务是 否申报纳税,有无将收入转往下属单位等情况。 其他单位交通运输业的反避税方法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除交通运输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交通运输业务收入,在 “其他业务收入”税目进行核算,稽查时,此科目应作为重点审查。 (1)通过将“其他业务收入”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进行核对,看企业有 无不将收入全额入账、少缴税款的现象,如将收取的价外费用直接冲减有关成本费用, 少计收入,少缴税款。 (2)核查企业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将其贷方发生额或借方发生额的红字与记账 凭证、原始凭证核对,看是否有运输业务收入不记“其他业务收入”而直接冲销有关 成本费用的现象。 (3)审查企业的往来账户,看有无将收入挂账而不纳税的现象。 [案例一百七十八] 深圳蛇口天虎海运公司为国有企业,从事海上货运业务,注册资本2000万元。 1997年度运输收入为2364.663562万元,利润总额为172.955 929万元。 1998年1月,该市地税稽查分局对该公司进行专项稽查,发现该公司在开具 的运输发票内单独注明的劳务费收入并未计人运输收入缴纳营业税,而是将劳务收费 收入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在支付船员劳务费时从“其它应付款”科目中转 出。稽查人员通过对运输发票及记账凭证检查,发现该企业1996年1月至199 7年6月共发生这类劳务费146.512844万元。 [案例解析]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而 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因此,该公司所收取的劳务费应并入运输收入缴 纳营业税。该企业不按财务会计制度正确核算收入,将大量的劳务费收入挂在往来账 上加以隐瞒不申报纳税,偷税动机十分明显,其行为属于故意偷税行为。除应补缴营 业税4.395385万元(即1465128.44元×3%)外,还要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该企业处 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 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将1996年1月至1997年6月收取的劳务费收入补记入运输收入, 并冲减错账:   借:其他应付款 1,465,128.44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465,128.44 (2)补提应交的营业税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省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3,951.85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3,951.85 (3)缴纳税款和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3,953.85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43,953.85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87,907.7 [案例一百七十九] 珠海市家具厂车队为该厂下属二级核算单位,后由该厂一职工司马钢承包经营。 车队承包经营后自行领购公路货运发票,但未独立建账也未自行申报纳税。车队里有 一辆6吨货车和两辆5吨中型拖拉机在营运,其中两辆拖拉机为个人所有。 1998年3月,税务稽查人员经过广泛的调整取证发现,车队为厂里运输货物 时,厂里在支付运费时已代扣一部分营业税及附加,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队 为外单位提供运输服务时,取得的收入未作记录也未申报纳税。稽查人员根据发票存 根联的核对、计算,查实自1995年10月至1997年3月间,车队营运收入为 55.025204万元,其中货车营运收入30.882405万元,中型拖拉机 营运收入24.142754万元,均未申报纳税。 [案例解析] 该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将车队承包给个人后未执行有关的财务规定,任 由个人负责一切经营。而个人承包后,只关心其经营业务,而对有关的纳税义务却置 之不理。这样,就造成了企业与车队双方都不对税收负责任,从而造成承包后企业长 时期偷逃税款的情况。从中可以吸取的教训是,企业将某些内部产权承包给个人经营 后,对承包者应该继续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自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既实现企业的 灵活经营,又保护国家的税收免遭损失。 对该单位未申报纳税的部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补缴营业税 1.650757万元(即550252.04×3%),此外还应补缴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此处略。并根据《征管法》处以罚款1万元。 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补提企业1995年10月至1997年3月间应缴营业税税金: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507.57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6,507.57 (2)缴纳税款和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6,507.57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10,00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6,507.5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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