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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增值税反避税手段

录入时间:2001-12-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1/2001信息】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 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的一种流转税。由于流转税课税对 象普遍、税源大、收入稳定,所以,在流转税上逃避税收的花样也日益翻新。因此, 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及时上交,体现国家税收政策,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 条件,有必要加强流转税的反避税工作。而增值税作为最重要的一种流转税,其反避 税工作无疑是重要的、复杂的。 一、在增值税反避税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防止小规模纳税人冒充一般纳税人避税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 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却只能按其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这样,为防止小规模纳税人冒充一般纳税人享受抵扣进项税额的税收政策, 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把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1)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 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 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并且会 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这里 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额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是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其会计核算健全,能按 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这类纳税人需经税务机关认定之后,才可能 成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纳税人认定手续,必须具备以下资料:营业 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 资料。税务机关审批时,必须审查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 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对新办企业的认定 对新开办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 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 税人标准的,但会计核算健全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取消其一般纳税人 资格。 3.严格一般纳税人的审批权限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 在《税务登记》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证件。 加强对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管理 不同的货物,税率可能不同,这样,兼营企业就有可能通过销售项目和税率高低 的混淆,来逃避部分税收。因此,必须要求兼营企业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 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分别核算就是指对兼营不同税率 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入账,各记各的销售额,并按照不同的税 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以避免应纳税额的计算错误。 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 我国为鼓励货物出口,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的优惠政 策。这样,出口货物适用税率不但出口环节不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 纳税款,但在该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1.外商利用注册时间差产生的政策差异避税 为保证涉外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国家根据涉外企业工商登记的时间(以1994 年1月1日为限),规定了不同的出口退税政策。最为明显的差异是1993年12 月31日前注册成立的涉外企业享受出口免税不退税政策,而1994年1月1日后 注册成立的涉外企业则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为规避这种因注册时间差异而产生的政策差异,不少老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嫁接 等形式产生“新企业”,以享受出口退税利益;甚至老企业只是换换牌子,以“新企 业”名义来达到退税目的。 2.利用退税优惠政策,骗取退税,取得额外收益 有关资料证明,近几年,出口免税数额大大增加,出口退税规模增长过猛,退税 增长大大超过征税和出口额的增长,致使国家大量财富流失,这就必须加强对出口退 税的管理。 首先,应加强对出口退税的审核。负责审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退税 申报表后,必须经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填写《收入退还书》, 交当地银行办理退库手续。而当企业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企业必须向所 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已退(免)税款,补缴税款全部缴 入中央金库。 其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退税过程中,应到企业调查核对有关退税 凭证和账物,如对某项出口货物发生疑问,则可对该项出口货物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 检查。 再次,加强对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的管理。如对非保税区运 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税;对报关出口但实际不离境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对存入 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如需提取销售给国内企业及三资企业进行深加工产品复出口的, 海关按结转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二、增值税反避税检查要点 对销项税额的检查 关于对销项税额的检查,除了对销售收入的一般性检查之外,还需重点检查: 1.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并入销售额计 算应纳税额,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 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出租、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垫款项 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在折扣方式销售的情况下,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是否存在将折扣额从销 售额中减除; 3.采用以旧换新方式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4.采用还本销售方式,是否按货物的销售价格计价; 5.采用以物易物销售的,是否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 6.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是否记入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 7.销售自己用过的固定资产,但不具备免税条件的,是否记入增值税销项税额; 8.对8种视同销售的行为是否按组成价格计算了销项税。 对进项税额的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将有关项目的进项税也抵扣了 “有关项目”指以下: 1.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购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 7.未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对不符合规定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劳务的进 项税额。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 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票、物是否对应,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入的金额是否相符; 2.是否为免税项目开具了专用发票; 3.是否是销售了的报关出口的货物或在境外销售的应税劳务而开具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 4.是否将用于非应税项目货物开具了专用发票; 5.是否将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开具了专用发票; 6.是否将无偿赠送他人的货物开具了发票; 7.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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