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税纳税筹划实务:关税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理——国家工作人员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1-1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4/2001信息】 我们从新华社2001年2月27曰报道
的“厦门特大走私案”中可以看到,在涉案人员中有国家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上至
公安部副部长,下至地方海关、税务局一般干部,涉及党员和国家干部200多人。
因此正确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国家工作人员违章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
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2.税务人员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不足10000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2)骗取出口退税金额10000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
3.税务人员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税款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一律以予开除处分(《税务人
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
4.税务人员利用税收票证、印章或者发票谋取私利的,按贪污论处,依照第五
条给予处分(《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
5.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视造成国家(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数额
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造成国家(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不足10000元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
分;
2)造成国家(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不足50000
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3)造成国家(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
除处分;
(《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
6.税务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接受礼品超过1个月不上交的,按贪污
论处,依照第五条给予处分。
接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按贪污论处,依照第五条给予处分。
在涉外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接受礼品,按有关外事规定处理(《税务人员违法
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15条)。
7.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纳税人的宴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
员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的规定》
执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16条)。
8.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压价向纳税人购买商品的,根据得利多少和情
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得利不足1000元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2)得利在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3)得利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17条)。
9.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借钱赊欠货款的,根据金额大小及情节轻
重给予下列处分:
1)不足10000元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2)10000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向纳税人借物的,比照此规定处理。超过6个月未还的,从重处分。
(《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18条)。
10.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纳税户处报销票据的,以贪污论处,按第五项
给予处分(《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19条)。
11.税务人员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
行规定》第20条)。
12.税务人用职务之便,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活动的,视情节轻重、数额
大小,比照第十八条给予处分(《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21条)。
13.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的,以受贿论处,视数
额大小,情节轻重,按第五条给予处分;其他兼职同时取酬的,比照本条处理(《税
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
14.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纳税人乱收费的,视情节轻重、数额
大小,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23条)。
15.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1)在共同违纪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2)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的;
3)认错态度不好,订立攻守同盟,销毁证据,抗拒检查,拒不改正错误的;
4)屡教不改的。
(《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27条)。
16.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轻或免于行政处分:
1)主动坦白交待问题的;
2)认错态度好,积极退赃及其他非法所得;
3)揭发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4)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挽回损失的。
(《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28条)。
17.税务人员因贪污、挪用税款公款、贿赂罪等被判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
刑事处理的,依照《国家机关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执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
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29条)。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管理,严厉打击骗取国家出口
退税的犯罪活动,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执行,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
下了《关于追究税务机关负责人在出口货物税收工作中违纪责任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4]619号文件),对造成国家出口退税被骗的税务机关,除以照国家税务
总局《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处分外,还必须迫究其
所在地税务机关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1.凡与骗税分子通谋,指使下属为其提供虚假征税证明,虚开、代开发票等退
税凭证或者支付骗税款的,一律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
迫究其刑事责任。
2.明知有假,但为了局部或者小团体利益,指使下属为他人提供虚假征税证明,
虚开、代开发票等退税凭证或者支付骗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大小,
给予其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迫于外界压力,不请示、不报告,指使下属为他人提供虚假征税证明,虚开、
代开发票等退税凭证或者支付骗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大小,给予
其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4.未严格执行出口退税制度,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检查,不督促,致使其下
属为他人提供虚假征税证明,虚开、代开发票等退税凭证或者支付骗税款的,视情节
轻重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大小,给予其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5.发现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组织追查,挽回损
失,情节严重,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巨大,给予其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处理:
1)订立攻守同盟,拒不承认错误的;
2)伪造或者销毁证据,抗拒检查的;
3)对举报人、证人或者办案人员打击报复的;
4)不及时采取措施,到使损失增大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1)情节轻微的;
2)主动坦白交代的:
3)认错态度好,积极退赔非法所得的;
4)主动采取措施,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或者已全部挽回损失的。
8.对因在出口退税工作中,通谋参与、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共产党员,在给
予其政纪处分的同时,建议所在党组织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
9.税务机关对各级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出口退税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性质的认
定,可以商请当地检查机关以及上级监察部门予以协助。
10.对于利用假增值税发票或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税的税务机
关,除追究直责任人的党、政纪处分外,对其主要行政负责人比照上述各条款进行处
理。
11.上述各条款所适用对象为县及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法律,对照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分别加以处罚。
1.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犯
第四十四条罪(见本章第二节第二大项第一小点)的,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2.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构成
犯罪的,按照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免税、迟税的,除依照规定撤销其擅自做
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税务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53、54、55条)
3.税务人员私分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必须责令退回并
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0条)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
贿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386条)。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100000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
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
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
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脏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
于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斯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5.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接受他人财
物,为他人谋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
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
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87、388条)。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拘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
7.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2条)。
8.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
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
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
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都对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
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的,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或者放纵走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奖惩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放纵走私的,根据情节
轻重,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法
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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