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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税纳税筹划实务:关税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理——关税复议制度

录入时间:2001-1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4/2001信息】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出现一些因纳税人 不同意海关作出的征税决定而发生的纠纷,由于争议双方至少有一方是国家行政单位 一海关,因而它属于行政争议。这纠纷有可能是针对关税应纳税额而发生的,也可能 是针对海关作出的处罚决定而发生的。事实上,在关税征收过程中,由于海关工作的 复杂性和征税人员自身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所限,海关完全有可能对纳税人作出不符 合关税法律规定的征管决定,这样,海关应当允许纳税人拥有对征税决定发表不同意 见的权利;另外,即使海关的决定完全合法,纳税人也有权通过某些途径获得令人满 意的解释。因而,关税纳税人对海关的有关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海关申请重新审议或 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制度就叫做关税的行政复议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章对纳税人进行关税行政复议的方式和 期限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对征税决定进行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就纳税人对海关征税决定的复议申请制度规 定如下: 1.纳税人对海关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征税、欠税、补税或退税等有异议时,应 当先按照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的税款缴纳证之日起30日内, 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 2.海关应当在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义务人对复 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 3.海关总署收到纳税义务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 制成决定书交海关送达申请人。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总署的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海关处罚决定的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就纳税人对海关处罚决定的复议申 请制度规定如下: 1.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处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或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 2.有关海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9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发复议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3.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4.当事人也可以自处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 当事人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再向海关申请复议。 三、关税复议应注意的事项 纳税人在进行关税复议时,应该依法进行,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先缴税后复议 纳税人虽然对海关作出的行为不服,但必须先按照海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 额缴纳,然后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提出复议申请,并递交复议申请书。 2.先执行后复议 纳税人虽有对海关作出的关税保全措施、关税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不服,但 必须在海关处罚决定指定的期很内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 或者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后,再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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