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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总汇——关税的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1-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1信息】 1.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可以免税: (1)一票货物的关税税额在人民币十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3.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物、 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 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税款的保证金或者 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4.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 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税。 5.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其他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按 照有关规定减税或者免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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