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税纳税筹划实务:出口商品纳税筹划方法——出口商品纳税筹划基本概念及原则
录入时间:2001-1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3/2001信息】 一、逃税、避税、税收筹划
逃税
也称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采
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薄、记账凭证,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
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税税款的,是偷税。从概念看,
逃(偷)税是违法的。
避税
是国际税收领域的一个专业术语,站在国际税收角度上,即指国际避税。至于国
际避税是否合法,学术研究尚未定论,一般认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
乘法的差别和税收管理上的漏洞,通过人(自然人和法人)、财、物的移动,即通常
在国际避税地设立常设机构或通过总分公司、母于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等方法来实现
利润的转移,以此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从当前国际的反避税实践看,多数国
家包括我国的税法都有关于反避税的规定。国际避税为多数国家所反对是一个不争的
事实,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国际避税行为是违法的。如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
四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
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
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三十八条、实施细则第四章“关联企业业务往来”也对此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因此,
税法有了反避税条款的规定,纳税人仍然进行避税,当属违法违章行为。正因为避税
行为是违法的,所以,人们常将偷税、逃税统称为“逃避税”。如果将国际避税缩小
到一个国家不同地区来研究,也可能因这个国家不同地区税收规定不同或者某些具体
规定方面的差异,在一个国家内也存在避税行为。
税收筹划
又称为节税,一般认为,税收筹划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当纳税人存在着多种
纳税方案时,选择最低的税收负担来处理财务、经营和交易事项。从定义上看,节税
(税收筹划)是合法的。
二、关税筹划的涵义
“出口货物退(免)税税收筹划”这一提法,到目前为止尚未出现过。但作为税
收制度和税收工作的一部分,一直以来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税收实践中被一些出口
企业所应用。因此,我们没必要为此下一个定义。但对其涵义,我们可否这样理解:
在税收筹划理论正确及充分利用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基础上,出口企业通过资
金、经营方式等安排,合法享受免税或取得出口退税,或者避开因对出口货物退(免)
税政策的不解和误解而产生的税收陷阱,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税收筹划行
为。
三、出口关税筹划的原则
(一)依法纳税原则
出口退税就是将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各环节已交纳的增值税
或消费税实行退税。所以,出口退税是建立在征税基础上,因为只有对出口的货物实
现了征税,才可能在其出口后办理退税。因此,出口货物退(免)税税收筹划应以此
为原则,任何税收筹划手段和方法若违反了这一原则,都将是违法违章的。
(二)合法退(免)税原则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后,应按规定提供真实、有较、齐全的退(免)税凭
证向主管出口退税机关申请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不仅如此,出口企业从办理出口
退税登记、退税申报到税款退库,都应真实、无讹、合法。此外,出口货物还要依法
接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和依法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等。
(三)统筹兼顾原则
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税收筹划中,不能单一从某一角度来看问题,否
则,税收筹划可能得不偿失、适得其反。如出口企业承接国外料件加工,是采取进料
加工方式还是采取来料加工方式,要经过全面考虑甚至计算后才能做出最佳选择。而
在进料加工方式下,加工费用和耗用的国产料件的已征收税额在货物复出口后,可办
理出口退税。若仅从此出发,出口企业应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但若从资金运作角
度看,进料加工业务占用的资本大,来料加工占用资金小或不占资金(外商预付定金
的情况下),而且,在进料加工贸易办理退税时,因出口货物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而产
生的增值税差额计入出口成本,势必增大成本,减少利润,少缴了一部分企业所得税。
因此,某一税收筹划方法的具体运用,可能会产生相互矛盾的不同结果,我们只能权
其轻重,统筹兼顾,最后决定选择何种筹划方案。其实,税收筹划过程中本身就已考
虑了统筹兼顾原则,在此将之单独列出作为税收筹划的一个原则,是因为这一原则对
能否达到税收筹划的目标起着关键的作用。很多税收筹划失败者成功的经验已证明了
这一点。
四、出口关税筹划的现实性
在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中,出口企业能否进行税收筹划,其关键在于不同税
收筹划方法的运用是否产生不同的结果。不然,出口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或贸
易方式,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结果都一样,也就不存在什么税收筹划了。事实上,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已为出口货物退(免)税税收筹划提供
了条件,使之由理论变为现实成为可能。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同出口货物实行不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首先,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对不同的可退税货物规定了不同的退税率。若仅
从退税额的大小来分析,在以相同的征税率完税的情况下,出口退税率较高的货物肯
定比出口退税率低的货物出口退税额大。
其次,不同的出口货物,除退税率不同外,有的可办理退税,有的则不能办理退
税,如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就不能办理出口退税等;甚至同一种货物,在不同时期出
口,某一期间出口可办理退税,但另一期间出口则不能办理退税,如新闻纸、糖等阶
段性出口退税货物。
(二)不同贸易方式退(免)税政策不同
首先,如前面提到的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业务就是如此。
其次,在委托出口方式下,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
若属消费征税范围内的货物则实行先征后退税收政策。
此外,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实
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虽然,免抵退和先征后退税两种税收管理办法对出口企业出
口的货物的增值税负担或征退税差额没有什么影响,但由于在先征后退管理办法下,
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程序,无疑增加了出口企业资金占压,因此二者所引起的结果是不
同的。
(三)不同的人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和操作规定的理解不同
首先出口企业人员受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可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和操作
的规定了解有限,也可能误解或曲解有关政策和规定,因此常踏足所谓的“税收陷阱”,
使合法的税收筹划演变为违法的逃避税行为。最常见的例子是,出口企业能享受出口
免税或退税待遇,但由于不及时申报办理有关手续而丧失了这一待遇,而且还要补交
税款、滞纳金甚至遭受罚款;再者,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后,未按规定
的期限申报退(免)税单证或没有取得合法齐全的退(免)税凭证,被税务机关补征
了税款。上述两例子,足以说明了出口企业经常踏足“税收陷阱”的原因和后果。
(四)不同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的进度不同
受地区贸易多少、工作人员素质高低、办公和退税环境好坏等多种因素制约,不
同地区的出口退税进度也不相同。这些无疑会影响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的进度,
对出口企业来讲,退(免)税进度越快则越好。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指标)额不同
当前,我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计划管理。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在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内办理退税。由于退税进度、贸易额等影响,计划完成进度、
贸易额等影响,计划完成进度有所不同。合法齐全的退税单证因指标不足而不能办理
退税,肯定会打击出口企业出口贸易的积极性。如何通过税收筹划来摆脱这种困境,
成为我们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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