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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打折也应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1-1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2/2001信息】 理论意义上的打折形式主要有销售折扣和 折扣销售两种。但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的仍以折扣销售为最多。商家常用的方式主 要有直接打折和赠送,其中赠送又分为赠送实物(或购物券)和返还现金。从税收角度 考虑,商场选择哪种折扣销售形式也是有很大学问的。选择不同的折扣销售形式,就 会带来不同的税负结果。 例如,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100元商品,其含税成本为60元,以 此为例计算,视企业发生的其他费用为零,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该 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采用三种不同的打折 方式:一是8折销售;二是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20元的商品(含税成本12元);三是 购物满100元者返还20元的现金。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对于商家来说,以上三种方式的 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是不同的。现分别计算如下: 一、商品按8折销售,其利润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增值税 8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80元,应缴增值税为[80÷(1+17%)]-[60÷ (1+17%)×17%]=2.9元 2.企业所得税(假设执行税率为33%) 利润额=80÷(1+17%)-60÷(1+17%)=17.1元 应缴所得税=17.1×33%=5.64元 税后净利润=17.1-5.64=11.46元 3.增值税和所得税合计为8.54元。 二、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20元的商品,其利润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增值税 销售100元商品时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 5.8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视同销售货物”中的“无偿赠送他 人”的规定,赠送2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20÷(1+17%)×17%-12÷ (1+17%)×17%=1.17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17=6.98元 2.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 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20元, 商场赠送的价值2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 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缴纳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20÷(1-20%)×20%= 5元 3.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1+17%)-60÷(1+17%)-12÷(1+17%)-5=18.93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 业所得税额=[100÷(11-17%)-60÷(1+17%)]×33%=11.28元 税后利润=18.93-11.28=7.65元 4.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6.98+5+11.28= 23.26元 三、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20元,其利润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60÷(14-17%)1×17%=5.81元 2.个人所得税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0÷(1-20%)×20%=5元 3.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1+17%)-60÷(1+17%)-20-5=9.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17%)-60÷(1+17%)1×33%=11.28元 税后利润=9.19-11.28=2.09元 4.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额合计为:5.81+5+11.28=22.09元 从以上计算不难得出结论,商家采用方案一为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 顾客购买价值100元的商品,商家同样是让利20元,但对商家来说,税负和利润都大 不相同。因此,商家在制定每一项经营决策时,千万不要忘记先要进行相关的税收筹 划,以便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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