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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个人纳税筹划:案例分析与点评——巧用纳税期限

录入时间:2001-10-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2001信息】 [案例] 老李于1998年1月1日承包了A市一家服装厂,全年取得收入20000元; 1999年6月、9月老李分两次承包该厂,并分别取得收入10000元,120 00元,同时在1999年老李还取得了如下收入: 1.老李被一机械厂聘用,任技术顾问。根据聘任合同,每月工资1000元; 2.老李4月份去C国在一中等技术学校讲授机械知识,获得讲课费2000元。 按该国规定,该项收入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老李回国后,即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老李认为他今年取得的承包经营收入可以像去年一样在次年的1月份申报纳税, 因为都是承包经营收入。 然而,1999年10月15日接到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老李对此 提出异议,并要求听证。10月18日,老李接到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 政处罚决定书》。老李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理,没有申请复议。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 日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 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 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 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 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 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七日内预缴,年度终 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另外,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如在境外以纳税年 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 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在境外按所得来 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老李分次取得所得的,应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于年 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分次取得所得的纳税期限与一次性取得所得的纳税期限 是不一致的。 老李在国外取得的所得,因为是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根据税法规定,可以于 次年1月1日起30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点评]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不必提前缴纳税款。税款越往后推,纳税人占有税款时 间越长,纳税人也就相当于获得了越长时间的由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当然,税款缴 纳的期限是不能推迟到超过期限的程度。税法规定,纳税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法定休 假,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这样,纳税人就不必担忧纳税期限的最后一 日是节假日而不能申报纳税。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尽可能地占有税金无疑也是一种纳 税筹划。正如上面所说,它相当于政府向纳税人提供了无息贷款。纳税义务人可在这 段时期内利用这笔税款去投资、经营。当然,纳税人这样他的前提是要懂税法,知道 各个所得的纳税期限,这样才不至于违反法律,同时又能达到筹划的目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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