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个人纳税筹划:案例分析与点评——条件相符莫忘程序
录入时间:2001-10-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2001信息】 [案例]
明珠服装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服装设计、生产与销售的民营企业。2000年3
月8日,该公司发生一场火灾,损失惨重,致使企业营运资金紧张。由于火灾后有很
多事务要进行处理,公司经理黄某忙得焦头烂额。
3月12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来电话催促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接电话的是办公
室秘书小吴。小吴因为陪同黄经理忙于处理灾后事务,忘记了告诉企业财务主管陈某。
3月15日,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了《缴纳税款通知书》。同日经理黄某电话告
诉税务机关,企业因发生火灾,资金周转不过来,希望能延期纳税。
3月18日,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企业速缴纳
税款及罚款1.5万元。经理黄某再次电话告诉税务机关企业现在的处境,希望能延
期纳税。
3月28日,税务机关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对明珠公司起诉。
人民法院经立案并成立经济法庭进行审理,认为税务机关所诉罪状不成立,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并告知企业以后遇到经济困难需要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时,应经过法定程
序。
[分析]
本案涉及到企业延期申报、延期纳税及企业是否犯有逃避追缴欠税罪等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
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当然这并不
意味着任何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这样,而是仅指如果因不可抗力或
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等原因发生时才可以。而且这里还要求经税务机关批准。
本案中,纳税人明珠服务公司因发生火灾导致财务境况拮拘,属于税法中规定可
以延期申报的情况,因而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但明珠公司仅以一电话告知其困
难,而且也没有获得税务机关批准,因此应该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
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过里的“特殊困难”是指:
1.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3.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影响;
4.短期货款拖欠。
本案中,明珠公司虽具有符合延期纳税的“特珠因难”,但没有经特定程序进行
申请,而只是挂个电话,这样就导致税务机关没有任何凭证,可能事情过后便忘记,
这可能也是税务机关后来对明珠公司进行起诉的原因。
这里的特定程序是指,纳税人经申请并获税务机关的合格审查,纳税人应当填写
税务机关统一格式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基层征收单位对准予延期的税
额和期限签注意见,报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延期纳税。而案中
纳税人没有经过这些程序、挨罚是情理中的事。
至于税务机关对明珠公司起诉,罪名是逃避追缴欠税罪,是不正确的。纳税人有
困难是实情,也不是有意违规,而且曾两次电话告知税务机关其经济困难。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
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案中明珠公司因特殊困难没有办法缴纳税款,虽没有按法定程序进行延期纳税申
请,但并没有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税收责任,因而不够成犯罪。
认定是否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应当看其是否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逃避追缴欠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2.逃避追缴久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欠缴应缴税款,并采用转移或隐匿财产的
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久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
4.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点评]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纳税人因不懂税法,没有严格按照税法的程序进
行经济活动,而丧失某些权利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的情况。其实有时有些要求
很简单,比如保留和索要某些凭证,以便证明,或经过某种申请,但有些纳税人不知
道,以致白白地多缴税款或是冤枉地受到处罚。
因而,纳税人应利用自己的闲余时间多学点税法,弄懂各种情况在税法中的要求,
以免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
如果纳税人遇到实在不懂的地方,宜多向税务机关进行咨询或是让税务代理机构
帮助处理,不要自做主张,更不要不闻不问,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配合税务机关工作。
在日常经济活动多保留合法凭证是笔者向纳税人的第三个忠告。保留一些合法凭
证,以证明某经济活动比空口无凭力量强上几十倍,可以使自己在某些特殊情况受益
匪浅。
当然,税务机关提起诉讼,认为纳税人犯罪也说明其税法知识不过硬,因而税务
机关工作人员应大力加强业务知识训练,以便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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