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个人纳税筹划:案例分析与点评——多处取得工资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1-10-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7/2001信息】 [案例]
小张是A市某国有企业职工。1999年1月被派遣到某外国公司任销售经理,根
据聘任合同,该外国公司每月向小张支付薪金6000元;同时,小张每月还从其派
遣单位取得工资收入2000元。今年4月,小张接到了A市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处
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小张感到十分诧异,他提供了代扣代收税款
凭征并拒绝接受文书,并向A市上一级B市税务机关申请复议。B市税务机关在核实、审
查的基础上,决定维持A市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经过某税务专家的指导,小张恍然大
悟,他知道了懂得税法在生活中是多么重要。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
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小张既从某外国公司取得收入,
又从其派遣单位取得工资,根据上述规定,小张应当自行申报纳税。在本案例中,一
来小张不懂税法,不知道税法有此规定;二来则由于派遣单位也不懂税法,没有按规
定代知代缴。
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
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
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
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
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
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
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征
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工资、薪金收
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小张的派遣单位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不应该减除费用。应该
由小张自行申报纳税。自行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纳税期限内,按税法规定自行
填写纳税申报表,自行申报各应税项目及其收入额,自行计算或者由税务代理人计算
费用扣除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纳税方式。采
取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主要有: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
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
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另一种缴纳方式即代扣代缴税款,是指由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按
税法规定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除并代为上缴国库的一种纳税方式。
采用代扣代缴方式时,扣缴义务人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缴税
款凭汪,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凭
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
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
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点评]
履行纳税义务是一个大系统,在这个大系统中,从税务登记开始,经过账薄、凭
征管理、纳税申报等流程,直至最终完成纳税义务,是丝毫不能出错。在本案例中,
小张就是在缴纳方式上出了问题,他不知道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税款的区别。当
然,这不能完全怪他,因为他生活在一个到处都是代扣代缴的税收环境中,工资发到
手时也就是税已代扣代缴之时,工资中不含税,小张自然不知道还有另外一种纳税方
式。小张既然接触不到税,那么,他又怎会有纳税意识呢。纳税意识的培育是要有适
宜的温度和土壤,光靠流于形式的税收宣传是无法激起人们的纳税意识,外在激励固
然重有,但内在动力又怎么能少呢?只有把公众的切身利益真真切切地与税联系起来,
公众才会真实感受到税的存在。这几年来,我们已改变了许多,公众再也不是生活在
税收的真空之中,但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留下来的积习还是难以一下子消除。期待中国
公众在一夜之间成为积极、主动的纳税义务人是不现实的,但改革无疑在继续进行,
而中国公众的纳税意识也无疑会在改革中继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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