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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个人纳税筹划:案例分析与点评——不要两头都减除

录入时间:2001-10-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7/2001信息】 [案例] 王某自大学毕业后即被分配到一国有企业。在该企业,王某因表现良好被派遣到 某外国公司,任该公司技术总监。根据聘任合同,该外国公司付给王某每月工资收入 9000元;同时,王某每月还从其派遣单位取得工资收入1000元。上年度王某 每月应纳税额: 外国企业每月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代扣税额=(9000-800)×20%-375=1265(元) 派遣单位每月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代扣税额=(1000-800)%×5%=10(元) 王某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 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9000+1000-800)×20% -375=1465(元) 应补税额=1465-(1265+10)=190(元) 当王某去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税务人员指出了其中的错误。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089号通知中,对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第三条对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 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 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 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 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时,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 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 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 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 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工资、薪 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确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 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知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 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 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王某由本企业派遣到外国公司任技术总监,其所得的工资收入应由双方单位分别 代扣代缴,但根据上述规定,为了征管便利,只需要王某所派遣到的外国公司减除费 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王某所在企业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 率,计算49缴个人所得税。但本案例,王某所在企业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扣 除了减除费用。由于总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减少了,那么汇算清缴的税负加重 了,而且此处所增加的税负程度要高于代扣时减少的税款。根据上述规定,王某上年 度每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外国企业每月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代扣税额=(9000-800)×20%-375=1265(元) 派遣单位每月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代扣税额=1000×10%-25=75(元) 王某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 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9000+1000-800)×20% -375=1465(元) 应补税额=1465-(1265+75)=125(元) [点评] 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化,对外技术交流形式不仅包括外国技术、人才和资金引入国 内,而且还应包括中方技术、人才和资金流向外企及国外。本案例中国有企业派员工 到外国公司任技术总监即是对外交流形式之一。对外交流形式多元化、格局多层次有 益于双方共同发展。在对外交流中,我们应注意个人税负问题。在本案例中,由于派 遣单位不了解关于这方面问题的税务处理,以致少代扣代缴税款,从而使得王某多算 了应补税额。王某肯定也不了解这方面问题,否则就不会出现相对较多的应补税额。 这是很危险的,因为纳税人面对高额的税款会逃税、避税,从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而其实这多出的税款仅仅是因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懂税法的缘故。然而,一旦被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将可能面临较大的处罚甚至犯罪。责任归谁?责任在于自己,因 而纳税人一定要想办法多了解税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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