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个人纳税筹划:案例分析与点评——一张证明价值千金
录入时间:2001-10-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7/2001信息】 [案例]
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刘某,是具有中国国籍、户籍的纳税居民,该
教授同时在美国一所大学任教。
2000年6月份,该刘教授从国内大学取得工资收入6000元,同时又从美
国大学获得一定的收入,折合成人民币10000元。
几天后,刘教授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其自己计算如下:
境内所得应纳税款:
(6000-800)×20%-375=665(元)
境外所得应纳税款:
(10000-4000)×20%-375=825(元)
境内、境外所得共应纳税额为:
665+825=1490(元)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经过计算确认无误,但问及刘教授能否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证明
其在境内、外同时任职及其工作标准时,刘教授不能提供,因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
纳税申报进行了调整,其计算如下:
合并应纳税额=(6000+10000-800)×20%-375
=2665(元)
再过几天后,刘教授带着美国大学的证明文件(经特快专递邮寄)和国内大学的
证明文件,到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经审查给予了1175元的退税。
[分析]
本案涉及到纳税人在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
外取得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
994]089号规定,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和境外同时取得工
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定其境内、
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
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
外的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
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个国境外的所得。
本案中,由于刘教授同时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因而应分
别减除费用计算应缴税款。来源于中国的工资薪金其费用减除额为800元,来源于
中国境外的,其费用减除额为4000元。本案中刘教授的纳税申报,其计算完全正
确,说明其具有较强的纳税意识。
由于刘教授在申报纳税时不能提供能证明其在中国境内、境外任职及工资标准的
有效证明文件,因而按照规定,应该合并征收,这时的抵扣额为800元。税务机关
的做法也比较合理。
后来刘教授通过特快专递从美国任教的大学里获得了有效证明文件,加上国内大
学任教的征明文件,税务机关给予了退税。
[点评]
本案中刘教授能自动申报纳税,说明其纳税意识较强,值得称道。但刘教授在进
行纳税申报时没有带上有效证明文件,也说明了该教授不很熟悉税法,表明其纳税水
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税法中有很多地方需要提供证明文件或有效凭证,比如捐赠后,应有证明文件,
如没有是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因而纳税人在平时的经济生活中,应注意学习税法
知识,使自己具备一定的税收基本知识,提高自己的纳税意识和纳税水平。
企业和个人在纳税时,应具备筹划的意识,既然在本案中刘教授只要提供证明文
件就可以减少许多税款,进行筹划就很具理论和现实意义。如果刘教授懂得税法的这
些条文,具有一定的纳税筹划意识,在申报纳税之前便准备好这些文件,便可以省去
很多麻烦。案中的情况还属比较好的,如果刘教授因故不能从国外取得征明文件,再
如果完税凭证丢失,大概这1000多元的税款就为国家做贡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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