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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个人纳税筹划:印花税的纳税筹划——印花税的节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1-10-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5/2001信息】 印花税的节税筹划离不开对其优惠政策的 深入研究。印花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减免税。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印花税的减免税优 惠主要包括: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妙本免税。因为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 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以副本或抄本 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这里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三)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 税。 (四)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五)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 立的合同免税。 (六)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税 (七)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征印花 税。 (八)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按照规定,运输下列特殊货物免征印花税: 1.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设备的军事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2.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结算凭证; 3.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属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 除了利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笔者认为印花税的节税筹划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分开核算筹划法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 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某煤矿2000年7月与铁道部门签订运输合同,所载运输费及保管费共计20 0万元。由于该合同中涉及货物运输合同税目和仓储保管合同税目两个,而且两者税 率不相同,前者为万分之五,后者为1‰,根据上述第十七条规定,未分别记载金额 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即按1‰税率计算应贴印花,其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2000000×1‰=2000(元) 其实,在这里纳税人只要进行一下简单的筹划,便可以节省不少税款。假定这份 运输保管合同包含货物运输费150万元,仓储保管费50万元,如果纳税人能在合 同上详细地注明各项费用及具体数额,按照上述第十七条规定,便可以分别适用税率, 其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1500000×0.5‰+500000×1‰ =1250(元) 立合同的双方均可节省750元税款。 根据税法,加工承榄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合同中如有受托 方提供原材料金额,原材料金额应从总收入中剔除,另做购销处理。但税法又规定, 受托方提供的辅助材料等金额不能剔除。 很显然,这里的加工承榄合同也应该分别核算,使合同上不同税目的金额适用不 同税率,以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否则将会被全部按加工承揽合同的高税率课征。 二、借款方式筹划法 借款方式筹划法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大获利水平和税负减少的 方法。对任何企业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没有资金, 任何有益的经济活动和经营项目都无法进行,与经营相关的赢利和税收也就谈不上了。 然而,怎样筹资,怎样才能使筹资达到最大收益,这个问题的回答就不那么简单了。 一般来说,筹资方法有:①争取财政拨款和补贴;②金融机构贷款;③自我积累; ④社会集资;⑤企业间拆借;⑥企业内部集资。从资金角度看,所有这些筹资方法, 如果可行的话,都可以满足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求。从纳税的角度看, 这些筹资方式产生的税收后果却有很大的差异,某些筹资方式最终的实际效果比其他 方式要好。 通常来说,自我积累筹资方式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筹资方法 承受的税收负担。因为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对企业而言可以作为支出,相应地利润会有 所减少,应纳税额会发生一些变化,从而节省税款。在这一方面金融机构借款和企业 间的同业拆借效果差不多。这里仅就印花税对两者的影响作进一步的分析。 根据印花税的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 订的合同,以及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应按照“借款合同” 税目缴纳印花税。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不用贴花。因而对企业来说,和金融机构 签订借款合同其效果与和企业(其他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在抵扣利息支出上是一样的, 而前者要缴纳印花税,后者不用缴印花税。如果两者的借款利率是相同的,则向企业 借款效果会更好。不过企业在筹划时应注意,企业向企业提供的借款其利率一般比金 融机构提供借款利率高,因而企业应相机而动。 三、最少转包筹划法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印花税中的一种应税凭证,该种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 上记载的承包金额,其适用税率为0.3‰。根据印花税的规定,施工单位将自己承 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照 新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上所记载金额再次计算应纳税额。这是因为印花税是一种 行为性质的税种,只要有应税行为发生,则应按税法规定纳税。因此尽管总承包合同 已依法计税贴花,但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又是一种新的应税凭证,又发生了新的纳税 义务。 假定某城建公司A与某商城签订一建筑合同,总计金额为1亿元,该城建公司因业 务需要又分别与B和C建筑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其合同记载金额分别为4000万元和 4000万元,B和C又分别将2000万元转包给D和E。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1.A与商场签合同时,双方各应纳税: 应纳税额=10000×0.3‰=3(万元) 2.A与B、C签合同时,各方应纳税额: A应纳税额=(4000+4000)×0.3‰=2.4(万元) B、C各应纳税额=4000×0.3‰=1.2(万元) 3.B、C与D、E签合同时,各方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0.3‰=0.6(万元) 4.这五家建设公司共应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3+2.4+1.2×2+0.6×4=10.2(万元) 如果这几方进行合理筹划,该商城分别与上述A、B、C、D、E五家城建公司签订2 000万的承包合同,则这五家公司共应纳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10 000×0.3‰=3(万元) 可以节省7.2万元税款 因此这种筹划方法的核心就是尽量减少签订承包合同的环节,以最少的可能书立 应税凭证,以达到节约部分应缴税款的目的。 四、保守金额筹划法 由于理论与现实的差距,理论上认为可能实现或完全实现的合同,可能在现实中 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这样,最终合同履行的结果会与签订合同时 有些出入。由于我国印花税是一种行为性质的税种,是对经济当事人的书立、领受, 使用应税凭证的行为课征的税收,因而只要有签订应税合同的行为发生,双方或多方 经济当事人的纳税义务便已产生,应该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根据税法,无论合同是 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而且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 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假如两经济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初认为履行完的数额为1000万元,而实际最终 结算时发现只履行800万或甚至因为其他原因没有办法履行,则双方当事人就会无 益地多负担一笔印花税税款,如果结合其他税种,比如增值税,便会代垫很大一笔税 款,人为地造成自己企业资金的短缺。因而在合同设计时,双方当事人应充分地考虑 到以后经济交往中可能会遇到的种种情况,根据这些可能情况,确定比较合理,比较 保守的金额。如果这些合同属于金额难以确定的,也可以采用前面说过的模糊金额筹 划法,等到合同最终实现后,根据实际结算情况再补贴印花,这样也能达到同样的效 果。 除此之外,经济当事人还可以采取其他办法弥补多贴印花的损失,这就是在合同 中注上一句:“如果一方有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方负责赔 偿无过错方多缴的税款。”这样一来,税收负担问题就很好解决了。 在印花税的征管中,有些纳税人采取隐匿应税凭证等方法偷漏印花税税款,造成 了国家税款的流失,这种方法不属于我们纳税筹划的范畴,税法对此规定了严厉的惩 罚措施,纳税人在运用时应三思而后行。 如有些企业发生了应税凭证,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或虽然申报,但不据实申 报,只报部分凭证,而将其余部分隐匿;有的企业将购销合同(或加工承揽合同,财 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等合同)按借款合同进行申报;也有的企业对缴纳印花税认识 不够,对印花税的缴纳抱着无关紧要的态度,所以经常出现购印花而不贴印花,或贴 印花而不画销的现象,甚至有些企业和个人重复使用已贴印花。这些都是税法所不允 许的,税务人员对此应加强征管,纳税人也应加强纳税意识,在法律允许在范围里进 行合理的筹划。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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