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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个人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1-10-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0/2001信息】 虽然劳务报酬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 但由于对于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行相当于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具 体的税率请参见前面的章节)。因此一次收人数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就越高。因此 劳务报酬所得筹划方法的一般思路就是,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或者通过延迟收入、平分收入等方法,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的范 围内。 一、分项计算筹划法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减除一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总共列举了28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所得,对于这些 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人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 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这里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某一 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 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明白并充分利用这一点。 例如,某纳税人某月给几家公司提供劳务,同时取得多项收入:给某设计院设计 了一套工程图纸,获得设计费2万元;给某外资企业当10天兼职翻译,获得1.5 万元的翻译报酬;给某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帮助,获得该公司的3万元报酬。 如果该纳税人不懂税法,将各项所得加总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则: 应纳税所得额=(20000+15000+30000)×(1-20%) =52000(元) 应纳税额=52000×40%-7000=13800(元) 其实,如果分项计算,可节省大块税收,计算如下: 设计费应纳税额=20000×(1-20%)×20%=3200(元) 翻译费应纳税额=15000×(1-20%)×20%=2400(元) 技术服务费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 =5200(元) 总共应纳税额=3200+2400+5200=10800(元) 稍稍安排一下可以少缴3000元。 二、支付次数筹划法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同一项目取得连续性收入的,以每一月的收入为一次。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某些行业收入的获得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即在某 个时期收入可能较多,而在另一些时期收入可能会很少甚至没有收入。这样就有可 能在收入较多时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在收入较少时适用较低税率,甚至可能连基本 的抵扣额也不够,造成总体税负较高。 这时,如果纳税人只要进行一些很简单的筹划活动,就可能会获取较高的回报。 即纳税人和支付劳务报酬的业主商议,把本应该短期内支付的劳务费在一年内支付, 使该劳务报酬的支付每月比较平均,使得该项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这种支付 方式也使得业主用不着一次性支付较高费用,减轻了其经济负担,相信业主也会比较 乐意去做。 例如,张某为某企业职工,业余自学通过考试获得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某会计 师事务所商定每年年终到该事务所兼职三个月(由于会计业务的特殊性,到年底会计 业务特别多,平时则很少))。年底三个月每月可能会支付30000元劳务报酬。 如果张某和该事务所按实际情况签约,则张某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月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总共应纳税额=5200×3=15600(元) 如果张某和该会计师事务所商定,年终的劳务费在以后的一年中分月支付,具体 形式不限,则每月大约支付7500元。则: 月应纳税额=7500×(1-20%)×20%=1200(元) 总共应纳税额=1200×12=14400(元) 则经过筹划,张某可以少缴税款1200元。 三、费用转移筹划法 为他人提供劳务以取得报酬的个人,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将本应由 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提供,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下列方式可以考虑: 由对方提供餐饮服务,报销交通开销,提供住宿,提供办公用具,安排实验设备等。 这样就等于扩大了费用开支,相应地降低了自己的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得该项劳务 报酬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或扣除超过20%的费用(一次劳务报酬少于4000元 时)。这些日常开支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由个人自己负担就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 除,而由对方提供则能够扣除,虽减少了名义报酬额,但实际收益却有所增加。 四、个人举办培训班的筹划 根据国税函[1996]658号文件,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 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 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 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由于分期收取学费可以以每月的收入为一次,这样就可以使得收入分散,每次的 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相应地将适用较低的税率,因而在这里举办者可以考虑对收入进 行一下筹划。但是这种筹划应具备一定的前提,即能保证每次人数不会减少(或者被 培训者将一直愿意接受培训,或者是即使有人退出也会有人重新加入,即需求没有弹 性或者很小),至少减少的不多。如果采取这种收费方式进行培训,被培训者越来越 少,每次收学费时都会发现收入减少了许多,则最终收入可能会大减,虽然税收有所 减少,但净收益却反而不如一次性收取学费的多,有时甚至可能会相差甚远。 例如,某农科院的技术员欲同时举办一个大型周末培训班,该类培训班不用经过 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预计办班时间将持续3个月,总共能招收250人,每人学费 预定为720元。 如果该技术员采取一次性收取学费的方式,则该项所得的纳税情况如下: 总收入=250×720=180000(元) 应纳税额=180000×(1-20%)×40%-7000 =50600(元) 如果该技术员采取分三次收取学费的方式(每次每人收取240元),则该项所 得的纳税情况如下: 每月的收入=250×240=60000(元) 每次收入应纳税额=60000×(1-20%)×30%-2000 =12400(元) 总共应纳税额=12400×3=37200(元) 从上可见,采取分期可以少缴税款13400元=(50600-37200)。 五、董事费的筹划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般而言,董事费的收入是一次性支付,而且数额较大,如果按照劳务报酬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将适用较高的税率,这样董事费的很大一块将作为个人所得税款上 缴国库。 对于董事费的纳税筹划一般有以下两种:首先,就是将一部分董事费作为工资、 薪金在平时就支付给担任董事职务的个人,使得董事费尽量适用较低税率。由于对收 入进行了分摊,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也不会增大多少,但董事费适用的税率却 发生了很大变化。其次,就是将董事费分次发放,比如每年发放2次或3次等。 六、影视剧本所得的筹划 根据国税函[1997]385号文件规定,个人创作的影视分镜头剧本,用于 拍摄影视片取得的所得,不能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征税。但作为文学创作而在书报杂志上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 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比较好的电影拍摄单位都有自己的出版社,如果某个人的影视分镜头剧本将被某 电影制片厂使用,同时又将在该电影制片厂的出版社准备出版,则这时候便有必要对 各项收入进行筹划,即个人可以要求该电影制片厂支付较高的稿酬,相应地减少分镜 头剧本使用费,使按照劳务报酬应税项目征税的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当然,如果能 够结合前面介绍的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其效果将会更好。 如果该作品开始并没有准备出版发行,这时也可以考虑要求其出版社同时出版, 只要经过筹划相对净收益更大就具有可行性。况且作品的出版是一种无形资产,对于 自己以后的创作和各项工作都更有利。 例如,某剧作家创作了一部影视分镜头剧本,用于某电影制片厂拍摄一部大型电 影,该电影制片厂欲支付25万的报酬。(该电影制片厂拥有自己的出版社) 如果该作家直接收取该项所得,则该项所得将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税款: 应纳税额=250000×(1-20%)×40%-7000 =73000(元) 如果该作家与电影制片厂达成协议,将其作品出版成书,该作家可以考虑要求出 版社支付稿酬15万,该剧本使用费支付10万,则该电影制片厂不增加额外负担 (假定该书的出版成本和销售收入刚好持平,这在实际中应该比较好操作)。该作家 的纳税情况如下: 剧本使用费应纳税额=100000×(1-20%)×40%-7000 =25000(元) 稿酬应纳税额=150000×(1-20%)×20%×(1-30%) =16800(元) 总共应纳税额=25000+16800=41800(元) 少缴税款=73000-41800=31200(元)。 七、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所得的筹划 这里提供劳务的个人有两种情况,即或者该个人是本企业的雇员,或者该个人不 是本企业的雇员。 对与非本企业的雇员来说,其为该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 得的佣金、奖金和劳务费等各种名目的收入,不论该项收入采取何种方式计取和支付, 均应当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有关规定计算交纳营业税;上述 收入扣除已经交纳的营业税税款后,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 而对于本企业的雇员来说,其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 得的佣金、奖金和劳务费等各种名目的收入,不论该项收入采用何种方式计取和支付, 均应当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交纳个人所得 税。该项所得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两种不同主体在取得收入后的纳税情况不一样,对其进行筹划就存在了必要 性和可行性。 例如,甲是某公司的职工(雇员),乙是该公司临时招聘的业务员(非雇员), 两人都为该公司推销非有形商品。某月该公司给甲支付2000元的推销费,甲同时 获得每月500元的保底工资,给乙支付了2500元推销费。 甲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000+500-800)×10%-25 =145(元) 乙应纳营业税额=2500×5%=125(元) 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500-125-800)×20%=315(元) 乙总共应纳税额=125+315=440(元) 很明显,相同的所得,非雇员与雇员缴纳的税款大不一样。 如果乙想在这个行业长期工作下去,最好能够想办法成为该公司的雇员。实在不 行的话,可以考虑和在该公司工作,并和自己关系较好的朋友以交换工作的形式领取 工资,也可以省去不少税款。 八、利用政策的筹划 政策之一:代扣代缴手续费免税 为了便于征管,我国采取了代扣代缴方式收缴税款,根据财税字[1994] 020号文件的规定,对于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 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之二:中介费允许扣除 个人在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活动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中介费用,对于 个人在这些活动中支付的中介费,根据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规定,如果 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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