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可减少违章罚款支出
录入时间:2001-09-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1/2001信息】 税收优惠就是税收政策的倾斜,能够减轻
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如果不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优惠的批文,
当企业因税收违法违章行为而被税务机关查处时,有可能因此而多支付罚款。以外商
投资企业最常见的“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为例进行解释。
“二免三减半”含义为: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
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从税法的条文可以看出,“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条件有三个:企业性质必须
是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生产性的企业,经营期限必须在十年以上。但是,符合上述
条件的企业并不是自动就能享受该项优惠。按照规定,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只要企业已经正式开始生产
经营,不管其是否已经获利,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企业因开业初期出现亏损,认为尚未进入获利年度,因
而迟迟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二免三减半”批文。如果在此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对
企业进行税务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账务调整时,企业就可能进入获利年度
被征税和罚款,因为企业此前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二免三减半”政策性批文,没有
税务机关“二免三减半”批复性文件,企业就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虽然企业过
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二免三减半”政策性批文,经批准后可以退回减免税年度的
相应税款,但是罚款是不能退还的,企业因此而多支付了罚款,对企业而言无疑是一
笔损失。
举例来说,A公司是1995年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1
0年,所得税税率30%,完全符合税法“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条件。1995
年~2000年,公司会计核算每年都是亏损,因此,几年来公司的所得税均是零申
报。2001年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招待费、罚没支出
等列支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账务调整后,该公司每年获利
100万元。该公司可能面临何种处理呢?
一、如果该公司之前认为尚未进入获利年度,因而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办“二
免三减半”政策性批文,主管税务机关将对该公司100万元利润全额征税,199
5年~2000年每年补征所得税30万元,6年共补征180万元(不含地方所得
税)。假设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1倍的罚款,共罚款180万元。
该公司过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办“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批文并得到批准,则199
5、1996年度免税,1997、1998、1999年度减半征税,已经缴纳的
税款中属于减免税部分的可以申请退税,即1995、1996年度已经缴纳的所得
税可以全额退还,1997、1998、1999年度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可以退还一
半,一共可以退税105万元,扣除退税部分,该公司缴纳的税款及罚款共计180
+180-105=255(万元)。
二、如果该公司之前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办“二免三减半”政策性批文并得到
批准,根据批文,该公司1995、1996年度免税,1997、1998、19
99年度减半征税,2000年度才开始全额征税,则该公司1995年~2000
年一共应补缴所得税:100×30%×50%×3+100×30%=75(万元)。
根据其适用的原《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偷税行为将“处不缴或者少缴税
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假设主管税务机关仍然采用上述第一种情形中相同的罚款幅度
(即1倍罚款),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只有75万元,因而罚
款75万元,该公司缴纳的税款和罚款合计150万元,与上述第一种情形比较,在
其他各方面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可节约罚款支出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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