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可减少违章罚款支出

录入时间:2001-09-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1/2001信息】 税收优惠就是税收政策的倾斜,能够减轻 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如果不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优惠的批文, 当企业因税收违法违章行为而被税务机关查处时,有可能因此而多支付罚款。以外商 投资企业最常见的“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为例进行解释。 “二免三减半”含义为: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 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从税法的条文可以看出,“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条件有三个:企业性质必须 是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生产性的企业,经营期限必须在十年以上。但是,符合上述 条件的企业并不是自动就能享受该项优惠。按照规定,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只要企业已经正式开始生产 经营,不管其是否已经获利,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企业因开业初期出现亏损,认为尚未进入获利年度,因 而迟迟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二免三减半”批文。如果在此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对 企业进行税务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账务调整时,企业就可能进入获利年度 被征税和罚款,因为企业此前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二免三减半”政策性批文,没有 税务机关“二免三减半”批复性文件,企业就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虽然企业过 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二免三减半”政策性批文,经批准后可以退回减免税年度的 相应税款,但是罚款是不能退还的,企业因此而多支付了罚款,对企业而言无疑是一 笔损失。 举例来说,A公司是1995年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1 0年,所得税税率30%,完全符合税法“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条件。1995 年~2000年,公司会计核算每年都是亏损,因此,几年来公司的所得税均是零申 报。2001年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招待费、罚没支出 等列支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账务调整后,该公司每年获利 100万元。该公司可能面临何种处理呢? 一、如果该公司之前认为尚未进入获利年度,因而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办“二 免三减半”政策性批文,主管税务机关将对该公司100万元利润全额征税,199 5年~2000年每年补征所得税30万元,6年共补征180万元(不含地方所得 税)。假设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1倍的罚款,共罚款180万元。 该公司过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办“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批文并得到批准,则199 5、1996年度免税,1997、1998、1999年度减半征税,已经缴纳的 税款中属于减免税部分的可以申请退税,即1995、1996年度已经缴纳的所得 税可以全额退还,1997、1998、1999年度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可以退还一 半,一共可以退税105万元,扣除退税部分,该公司缴纳的税款及罚款共计180 +180-105=255(万元)。 二、如果该公司之前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办“二免三减半”政策性批文并得到 批准,根据批文,该公司1995、1996年度免税,1997、1998、19 99年度减半征税,2000年度才开始全额征税,则该公司1995年~2000 年一共应补缴所得税:100×30%×50%×3+100×30%=75(万元)。 根据其适用的原《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偷税行为将“处不缴或者少缴税 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假设主管税务机关仍然采用上述第一种情形中相同的罚款幅度 (即1倍罚款),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只有75万元,因而罚 款75万元,该公司缴纳的税款和罚款合计150万元,与上述第一种情形比较,在 其他各方面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可节约罚款支出105万元。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