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09-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1/2001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
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但有些外商投资企业既有生产性业务,又有非生产性业务,该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对此
问题作了规定。
政策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
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
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
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计
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
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减、免税待遇;
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减、
免税优惠待遇。
2?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国务院规定的减低税率
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
的年度起,开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政策。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要享受优惠政策,首先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必须有
生产性业务,其次是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这是企业在做投资
决策、确定经营方向和内容时需要把握的。
下列业务不得视为生产性业务:
1?从事室内外装修、装潢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
2?从事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业务和书刊发行;
3?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主要是用于自设餐饮厅或铺面销售;
4?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和生活器具修理;
5?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整理后销售,
未改变原商品的形态、性能、成分的业务;
6?从事购进各类饮料、食品进行灌装、分装、包装后销售的业务,包括专门提
供此类灌装、分装、包装服务的业务;
7?从事电梯、电扶梯安装的业务;
8?对粗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地面、表面铺装及门窗等设施安装的业务;
9?从事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价格等的委托检验、鉴定、
认证等的业务。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其正式投产后,
将其从事的行业、主要产品名称和确定的经营期等情况书面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确认
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就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税法及其
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应发文确认该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
惠资格;
三?企业进入实际获利年度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企业报
送的有关资料,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年度终了,凡审核该企业当年度生产性
业务收入情况不符合国税发?1994[209]号规定的,应通知企业按其所适用
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例分析
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市区内的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993年开始生产、经营,
经营期为15年,该企业还经营非生产性业务,1993年~2000年的应纳税所
得额及生产性经营收入占全部经营收入的比重见附表。
请分析计算该企业8年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考虑地方所得税?。
1?该企业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则从其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
收入50%的年度,即1996年起,开始享受减低税率即24%税率征税的优惠政
策;而1993年~1995年按法定税率30%征收。
2?该企业1993年亏损20万元,1994年盈利30万元,1994年盈
利弥补1993年亏损后,还有10万元盈利,所以1994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
但该企业1994年生产性收入占全部经营收入的比重为45%,没有超过50%,
所以对10万元盈利应按3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3万元。
3?同理,该企业199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5(35×30%)万元。
4?该企业1996年生产性收入占全部经营收入的比重为80%,超过了50
%,那么从1996年起可以享受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1996年
适用24%税率且处于减半征收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6(50×24%×50%)
万元。
5?该企业1997年生产性收入占全部经营收入的比重为40%,没有超过5
0%,不能享受减免税待遇。但该企业从1996年起可以享受减按24%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待遇,1997年企业所得税适用24%税率,应纳税额14.4(60
×24%)万元。
6?该企业1998年生产性收入占全部经营收入的比重为75%,超过了50
%,既享受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又处于减半征收年度,应纳企业所
得税额9.6(80×24%×50%)万元。
7?该企业1999年亏损10万元,不纳企业所得税。
8?该企业2000年生产性收入占全部经营收入的比重为65%,超过了50
%,享受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2000年盈利20万元弥补199
9年10万元亏损后,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4(10×24%)万元。
年度(年) 生产性收入占经营收入的比重 应纳税所得额(万元)
1993 20% -20
1994 45% 30
1995 40% 35
1996 80% 50
1997 40% 60
1998 75% 80
1999 60% -10
2000 6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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