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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货物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1-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1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有多方供货的的情况 下,对购货方案做出选择,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自从我国增值税实行发票抵扣制 度以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直奉行一条原则,即看供货方能否提供增 值税专用发票及发票注明的抵扣率高低,抵扣的税款多,就选购;否则就不选购。这 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在选择购货方案时,纳税最少的方案不一定能实现税后利益最大 化;如果在购货时只考虑抵扣税款与应纳税款的多少,不考虑货物购进价的高低,不 仅不能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往往还会造成经济损失。本文提出的“不含税进价最低 法”,可以有效地解决纳税人在选择购货方案时存在的前述问题。以下通过计算分析 不同购货方案的现金净流量,求证所提出的“不含税进价最低法”,并对该方法的运 用作出阐述。 一、购进价相同、销售价相同的增值税税后利益的分析与选择 例1 假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从一般纳税人(税率17%)、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6%)、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业企业小规 模纳税人(征收率4%)、不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同等质量的货物, 货物的不含税购进价均为100元,货物购进后的不含税销售价均为200元,销项税额34 元。在只考虑增值税税负因素的情况下,计算不同购货方案的现金净流量。 A.如果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同等质量的货物,抵扣率17%,进项税额17元,应纳增 值税是17元(34-17) 现金净流量=(200+34)-(100+17+17)=100(元) B.如果从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同等质量的货物, 抵扣率6%,进项税额6元,应纳增值税是28元(34-6)。 现金净流量=(200+34)-(100+6+28)=100(元) C.如果从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抵扣率4%, 进项税额4元,应纳增值税是30元(34-4)。 现金净流量=(200+34)-(100+4+30)=100元 D如果从不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同等质量的货物,购进价也 是100元(实际是不合税价),抵扣率0%,进项税额0元 应纳增值税34元。 现金净流量=(200+34)-(100+34)=100(元) 以上计算结果说明,在不含税购进价相同,不含税销售价也相同的情况下,应纳 增值税虽然不同,但现金净流量是相同的,应纳增值税的多少不会影响现金净流量的 变化,只与进项税额存在相互消长的关系。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不管进货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 人、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开具何种抵扣率的专用发票 ,只要货物的不含税购 进价相同,购买谁的货物都可以,其税后利益都一样多。 二、购进价不同、销售价相同的增值税税后利益的分析与选择 例2 假定例1中的纳税人从不同的供货者购进同等质量的货物,不含税购进价不 同,不含税销售价相同,计算不同购货方案的现金净流量。 A.如果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同等质量的货物 ,假定不含税购进价100元,抵扣率17 %,进项税额17元.应纳增值税是17元(34-17)。 现金净流量=(200+34)-(100+17+17)=100(元) B.如果从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同等质量的货物, 假定不含税购进价90元,抵扣率6%,进项税额540元,应纳增值税是2860元(34-5.40)。 现金净流星=(200+34)-(90+5.40+28.60)=110(元) C.如果从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同等质量的货物 假定不含税购进价95元,抵扣率4%进项税额3.80元,应纳增值税是30.20元 (34-3.80)。 现金净流量=(200+34)-(95+280+30.20)=105(元) D.如果从不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同等质量的货物,假定购 进价80元 抵扣率0%,进项税额0元应纳增值税是34元。 现金净流量=(200+34)-(80+34)=120(元) 以上计算结果说明,在货物不含税购进价不同不含税销售价相同的情况下,不管 供货方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抵扣率的高低,购进不含税价格低的货物现金净 流量就多,反之就少。其原因在于在不含税销售价相同的条件下,购进货物的不含税 价格低。虽然货物销售后应纳增值税多但支付的总税额不变(即销项税额不变),现金 净流量只随着不含税进价的变化而增减与支付的不含税进价成反比,与应纳增值税的 多少没有关系。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同等质量的货物时,在货物不含税购进价不同, 不含税销售价相同,并且只考虑增值税税负因素的情况下,应当选择购买不含税进价 最低的货物,可以取得最多的税后利益。我们将这种税收筹划方法称之为“不含税进 价最低法”。 本文提出的不含税进价最低法.多适用于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购货方案 的选择。在纳税人有多个购货方案可供选择时,采用”不含税进价最低法”进行判断, 其意义有以下几点:第一,可以在不同供货方的报价中准确地选择最有利的进价;第 二,在购进货物价格的谈判中,可以取得有利且准确的价格条件;第三,可以明显简 化对购货方案的选择程序,降低筹划费用。 如果在购进货物的质量、销售价都不同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具体计算现金净流量 的多少,分析选择哪种购货方案最为有利。(ag200108038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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