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回法定优惠期利润不用补税
录入时间:2001-08-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3/2001信息】 当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
不同时,如果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企业,那么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
业分回的利润应该补缴所得税;当投资企业当年度发生亏损时,从两个以上被投资企
业分回的利润可以先弥补亏损,有剩余时再补税。此时,补税的先后顺序不同,会导
致不同的税负。该文之所以限定“A、B两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已满”,是
因为如果A、B两企业处于法定减免税期的话,分回的利润不用补税。
法律依据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
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其取得的
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
所得税。因此,如果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属于被投资企业定期减税、免税优惠期所得,
不用补税。对“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应理解为“被投资企
业处于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期”,因为如果投资企业处于“国家
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期”,其本身就享受免税或减税优惠,没有必要
在上述法规中特别说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