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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回法定优惠期利润不用补税

录入时间:2001-08-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3/2001信息】 当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 不同时,如果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企业,那么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 业分回的利润应该补缴所得税;当投资企业当年度发生亏损时,从两个以上被投资企 业分回的利润可以先弥补亏损,有剩余时再补税。此时,补税的先后顺序不同,会导 致不同的税负。该文之所以限定“A、B两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已满”,是 因为如果A、B两企业处于法定减免税期的话,分回的利润不用补税。 法律依据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 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其取得的 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 所得税。因此,如果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属于被投资企业定期减税、免税优惠期所得, 不用补税。对“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应理解为“被投资企 业处于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期”,因为如果投资企业处于“国家 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期”,其本身就享受免税或减税优惠,没有必要 在上述法规中特别说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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