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人必备--税务筹划:少转销售收入避税与反避税
录入时间:2001-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1信息】 1.价外收入不入销售收入账
现行税法规定:从事工业生产的纳税人,以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的金额计算纳税,
包括从购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价外补贴。实行浮动价、议价的要把加价并入,计
算缴纳消费税、增值税。
在经济搞活的今天,企业销售产品时取得的价外收入,补贴性收入,浮动价议价
的加价收入名目繁多。如有的企业在价外收取"技术开发费",有的收取"保险费"等等。
而企业在进行产品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时,往往钻"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的金额"与
"产品销售价"的空子,将产品销售收入的全部金额分开发票。仅以产品原销售价部分
做销售处理,开正式发票,对按产品销售量规定的各种名义的加价部分开普通收据,
冲减有关的成本费用。还有的企业将加价部分以联营为名直接以利润分成的形式记入
"投资收益"账户。总之企业通过分开发票,以各种形式将以产品销售为条件取得的价
外收入巧妙地隐匿起来,不仅逃避了消费税、增值税等流转税,也影响了所得税的计
算纳缴。
税务部门要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必须了解企业生产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掌握
产品的销售状况。对供不应求的紧俏商品,应注意审查企业销售产品的有关协议、合
同。从其协议合同的内容及价格上分析判断有无价外收入,同时审查产品销售收入的
入账价格,审查有关的成本费用账户有无红字冲销的现象,"投资收益"、"应付福利
费"及往来账户有无不合理的贷方发生额,确认核实企业转移隐匿的价外收入,追补
消费税或增值税。
2.以实际销售收入扣除各种费用后的余额入销售收入账
经济搞活后,企业在经营中为了扩大销售,实行了多种多样的促销方法。如"有
奖销售"、"以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销售折让折扣"、"销售回扣"等。税法虽
规定企业必须以实际销售收入计税,不得从中扣除任何费用。但由于对这些新的销售
方式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一些企业便利用这些经营方式,以扣除各种费用支出后的缩
小了的销售收入记账,以此来减少消费税或增值税的负担。如实行"有奖销售"的奖金
支出,"以旧换新销售"时作价收购的旧品的价款等,以支出抵减后的销售收入入账,
"还本销售"的还本支出,以实际销售销售收入入账后,再以红字冲减销售收入后,据
以计税。还有的企业以销售折让折贴为名,将一些不合理的开支直接抵减销售收入,
既逃避了应纳的消费税或增值税,又做了不合理的列支。
为此国家税务局发出通知,对原计税依据的税收法规进行及时地补充完善,以堵
塞纳税人借以逃避纳税的漏洞。其具体规定如下:
(1)对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应按照新商品的销售价格(即
不剔除旧商品的收购价)计算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2)对企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一律于产品销售时按实际销
售收入征收消费税、增值税;企业还本的支出,不得冲减产品销售收入。
(3)对企业采取"销售折让、折扣"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如果折让折扣额在同
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的,对这部分折让额,可不征收消费税、增值税;如果企业将这
部分折让额另开一张发票,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将折让额并入销售收入,
按照规定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3.逾期未退还的馐物押金不做销售收入
企业销售带包装的产品,除税法规定的各种酒、各种酸及烧碱、焦油、漂白粉等
产品可以按扣除包装的销售收入征税外,其余产品都应按带包装销售收入征税。在企
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些产品的包装物需收回,以便周转使用。因此在销售产
品时,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另一种是包
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另外收取押金。对此原税法规定,第一种情况即包装物不
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不并入产品销售收入中征税。但纳入应
按规定的期限,对包装物的押金及时进行清理,将不予退还的押金转作产品销售片收
入额,按销售产品的适用税率纳税。对第二种情况收取的押金,逾期未退还的部分,
则不再税征。一些企业为了逃避纳税,将第一种情况收取的押金,说成是按第二种情
况收取的押金。特别是价格改革后,很多产品的价格已不由国家控制,而由企业按市
场供求自行定价。这使税务部分很难确定企业产品销售过程中,馐物是否已作价随同
产品销售。加上包按物押金的清理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包装物押金的检查核实有一定
的难度。一些企业利用这一规定把收取的未作价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押金,以包装
物随同产品销售另外收取押金的名义入往来账,待清理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时,
便堂而皇之地逃避了包装物押金应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对此国家税务局以颁布新的税收行政法规的形式,堵住这一避税漏洞。规定:对
企业生产销售带包装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包装物是否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
也不论这部分押金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凡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并入产品
销售收入中按产品所适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4.利用"以物易物"销售方式少做销售收入
当甲乙两个企业,各自均需要对方的产品时,在购销时往往实行"以物易物"的销
售方式。税法和会计制度均明确规定,"以物易物"应分别以销售产品的收入,购入物
资的成本,分别进行账务处理。即产品做销售处理,材料按购进成本做购入处理。在
这种方式下销售产品不做销售处理,属偷税行为,易被发现,纳税人不愿冒此风险。
但是他们又看中了"以物易物"这种特殊方式的可乘之机,即双方可以协商均以低价出
售,这样便可以在双方利益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使双方都可以通过低价销售达到少
负担消费税、增值税的目的。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税务局先后两次做出反避税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对企业
采用"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按纳税人销售同类材料、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销售收入。
5.企业对外捐赠产品少做销售收入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增的产品,应视同销售照章的税。由于捐增品本身是企
业无偿给予他人的。因此无论捐赠品的价格高低,均与企业本身的利益无关,但捐赠
品要缴纳的消费税或增值税的多少却与计税依据销售收入,有着密切的关系。为此企
业通过降低捐赠品的价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逃避一部分消费税或增值税。
最近国家税务局对此做出规定:对外捐赠的应税产品一律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
确定销售收入。
6.纳税人用原材料、产成品进行对外投资,不做或少做销售收入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形式的多样化,很多企业通过向其他企业投资,取得股息、
红利来加速本企业的发展。投资形式多种多样。一些企业以产品或原材料对外投资,
投资时不做销售收入处理,钻税法的空子,因为税法上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或
以产品、原材料投资时虽做销售处理,但从低作价,双方协调以其他方式给投资方一
定的补偿,使投资方能够在不受损失的前提下,少做销售收入,减少应纳的消费税或
增值税,进行避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最近发出的通知中针对这种问题指出,纳税人以原材料、产成品
对外投资的要以投资额确定销售收入。以防止企业借投资逃避纳税。
7.残次品、等外品的销售收入不入销售账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销售的残次品、等外品及联产品、付产品,均要做销售收入处
理,并以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而个别企业为了减轻流转税
的负担,只将主要产品做销售处理并申报纳税。对残次品、等外品的销售,则不入销
售账,将其收入直接转入营业外收入。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将残次品、等外品的成本
分摊到完工的合格产品成本中,使残次品、等外品的销售,不负担应纳的消费税或增
值税,减少应纳税额。
对这种情况,税务人员在进行纳税检查时,必需注意掌握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有
残次品、等外品,了解其销售的财务处理是否正确。并且应认真核对"营业外收入"账
户的贷方、"营业外支出"账户的借方红字,是否有残次品、等外品的销售收入,核实
后调账补税。用加强纳税检查来堵塞逃避税的口子。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