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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理人谈一谈关税的优惠政策及税务筹划

录入时间:2001-06-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8/2001信息】 一、关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的优 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条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是 中国关税制度的两个最基本法则。根据这两个税收法规的规定,关税的纳税人、课税 对象和税率如下: 1.纳税人--凡从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进出境物品的所 有人,不论其是企业、单位还是个人,都是关税的纳税人,都应根据关税制度向海关 缴纳关税。 2.课税对象--凡出口境货物和物品的流转额,都是关税的课税对象。就是说只 要货物和物品进出我国关境,就要按规定对其征税。 3.税率--海关进出口税则就是关税的税目税率表。该表将关税税率分为进口税 率和出口税率两部分。进口税率又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不同税率的适用是以进 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的。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 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反之则按优惠税率征税。对于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 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后,可以按优惠税率征税。优惠税率是指最 惠国优惠关税所规定税率。这样一来,企业在进口货物时就应考虑到进口货物原产地 的问题。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选择进口那些产自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的国家 的产品。这样就可以按较低的税率交纳关税。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可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按税则委员会临时决定的 特别税率征税。 以上各种关税税率都是有差别的比例税率。过去关税水平一直比较高,近几年来 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曾几次大幅度降低关税水平。其中,1992年先后两次降低 了225种和3371种商品的关税税率,并于同年4月取消了进口调节税, 1993年又降低了2898种商品的关税税率。为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中 国在1994、1995年又相继采取了降低关税税率的措施,目前的加权关税平均 税率已经接近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1999年为适应中美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谈判的需要,中国关税再次大幅度下调。 二、关税减免和退补优惠政策 根据中国关税条例规定,以下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的,可免征关税: 1.一张票据上应税货物的关税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2.无商品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此外,关税对某些遭受损坏损失的货物还作了一些减税规定。 关税退补是指当纳税人发生多纳或少纳税款时,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纳税人向 海关申请退还多纳的税款或是海关向纳税人追回少纳的税款。根据条例的规定,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可以自缴税款之日起一年内, 书面申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交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交纳人关税后又发现有短缺货物情况,经海关 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还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凡有上述情况,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通知退 税申请人。 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 日起一年内,向收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补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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